人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杨琼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1-15  浏览次数:930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要义是,通过反腐治权、依法治官和监督制约公权力,通过尊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人民民主。因此,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必然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核心是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需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社会分工、公平竞争和自由等价交换,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5、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对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尊严幸福等法治价值的崇高追求,是坚持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工作法治化的实践过程,是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配置资源、保障人权、驯化权力的良法善治。

二、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人大通过行使立法权,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把中国的各项事业纳入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人大的立法工作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既为依法治国创造前提,又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实行依法治国,就要保障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大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确保行政和司法权力得到正确行使。

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人民民主。第二,坚持依法治国,必须要有好的法律,要有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第三,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三、人大助推依法治国的进程

依法治国的重心在人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人大行使决定权,对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去积极投身于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人大并通过行使任免权,依法组织国家机关,并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1、增强法治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把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作为首要任务,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使人大法律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一方面要认真深入学习宪法,准确全面掌握宪法精神实质,坚持用以宪治国的理念来统领人大各项工作,用宪法原则来指导人大常委会履行各项职权,不断增强宪法法律至上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人大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加强对《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依法行使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这是人大工作的一条根本的原则,也是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办事,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在依法行使职权的时候,集体行使职权,在举行会议通过议案、决议、决定、表决时,法律要求到会的人数,应不折不扣的符合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

3、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广大群众的桥梁纽带,一边连着党和政府,一边连着人民群众,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也是做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者和参与者。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做好代表工作,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当好代表依法履职的坚强“靠山”,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才能更好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才能切实发挥好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群众紧密的优势,深入广泛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关注民生,发挥好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的桥梁作用,沉下身子,深入一线,把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以及社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审议工作报告、提议案和建议等方式向人大和“一府两院”予以反映,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人大作为一个立法机构,承担了解释宪法,法律监督,保持法律统一等等一些职能。法治的很多环节跟人大有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一种制度设计,让国家的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人民通过这样一个载体和途径能够对公职人员权利行使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对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实现也是有很重要的作用。

四、人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局限性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能实际上还远未得到充分履行,相应的其依法治国主渠道作用也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人民群众和作为依法治理重点对象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总体上还缺乏现代法治所必要的主观条件——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熟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灵魂,是公民对于治理国家事务的参与意识和政治热情的思想根源。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其人民公仆意识和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就很难确立,在依法治国主客体的摆布上必然本末倒置,主仆易位,把依法治国运作成以法“治民”、“整民”,从而把依法治国引入歧途。二是平等意识,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基础,更是法制的基础。三是权利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权利是法的内核,公民若缺乏权利意识,则产生不了对民主政治的渴望和对法的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虽然逐渐萌发起来,但其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四是法律意识,或者叫法律信仰,它是形成公民社会进而形成法治国家的又一主体精神要件。在现实社会中,我国公民包括领导干部在内对法律还缺乏必要的信仰,相反权力崇拜、权力万能的观念还根深蒂固的存在。

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总的来看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依法治国主渠道作用的发挥。

3、人大监督职能不到位的状况仍较严重地存在。在人大制度中,监督权是人大诸多职权的核心。依法治国,归根到底要体现在人民依照宪法法律,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上。然而,目前人大监督职能不到位,监督不力的状况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一问题之所以存在,除了目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人大职能完全不到位的客观条件不成熟外,监督主体在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方面存在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4、党组织与同级人大、政府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目前个别地方仍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不仅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人大权威的树立,而且影响着依法治国的正常开展。要确保人大依法治国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就必须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理顺党政关系。

坚持和完善特别是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对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确确实实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新形势下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必须把建设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必须把人民代表大会建设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与时俱进,不断健全完善,这是我们推进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