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的现实意义

作者:潘惠仪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5-07  浏览次数:79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摘要

   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是把调查研究、亲和调解、释法析理在审判活动中贯彻始终。其优质高效的审判效果证明了该审判工作方法的先进性、实践性。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热潮中,在行政的改革同时我们也应大力推动创新审判工作方法。我国目前的司法状态中由于案多人少、审理期限短等原因并没有把调查、调解、释理彻底贯彻在审判活动中,导致案结事未了,甚至引发上访事件。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通过实践证明了其具有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通过学习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把该方法运用到我们的审判工作中,能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创新司法传统和纠纷解决途径和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做到真正的司法为民以及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关键词:调查研究、亲和调解、释法析理、现实意义

 

作为“全国最美优秀法官”的黄志丽同志,多年来忠诚履职、开拓进取,一直默默奉献在基层一线,在十几年的审判工作中,始终不忘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庄严承诺,用自己的真心,去倾听、去说服、去劝解、去裁决,先后审结5000多个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撤销改判,无一申诉信访,无一投诉举报。而在这惊人的优质高效审判结果背后,是黄志丽同志创新独有的审判方法。其始终坚持要将调查研究贯穿始终,让裁判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事实;要将亲和调解贯穿始终,让群众感受到法官的爱心、司法的温情;要将释法析理贯穿始终,让当事人理解并信服司法的公正。

三个贯彻始终,看似简单,却是在法官审理案件中重要的三个重要环节,即调查、调解、释理。 然而,在我国目前紧张的司法审判状态下,这三个环节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践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纠纷日益增多,案件数量也随之上升,但审判人员却没有随之增多,案件量和法定的审理期限迫使着法官在调查、调解、释理上花的时间并不多。有时候法官只处理诉状上的请求,而忽略了纠纷的起因,当事人拿到的往往是写满法律条文的判决书,而不是深入人心浅显易懂的道理和法理。似懂非懂的当事人一旦认定虽然案件已结,但事情未了,便很可能会再次引发一系列的纷争,严重的甚至发生上访或者激进的社会事件。因此,我们要学习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黄志丽同志通过十四年的实践以及优异的成果证明了该方法是具有先进性和实践性。“要将调查研究贯穿始终,要将亲和调解贯穿始终,要将释法析理贯穿始终”对我们的实际审判工作中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 要将调查研究贯穿始终,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法院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首先要务是查明案件真相,而调查研究必然是应该贯彻在整个审判活动中。调查研究是审判体系的最基本的环节,也是审判者审判能力的基础。我国民事诉讼中基本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因此在民事审判中基本上是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尽管法律赋予审判者可依职权调查取证,但很多时候法官为了便捷了事,只看当事人列举的证据,缺乏主观能动性,甚少主动调查,导致案件的真相不明了,甚至造成错案。黄志丽同志在基桩案上就体现了将调查研究贯彻始终的重要性,该案按照法律是很容易判决了结,但却不是一个查明真相,解决纠纷的判决。所以在她的坚持下,找到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还原了事实的真相,才有一个真正的公正处理结果。我国现在大力推进联调机制,部分当事人看到了调解的漏洞,通过虚假诉讼来规避法律,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等金钱债权债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要求调解,只要提交借条及转账凭证,部分甚至不需要转账凭证,法院也为其出具调解书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即使面对匪夷所思的大额诉讼或短期内人数众多的调解,法官也愿意仅凭当事人的自认和所谓的证据来认定调解协议合法。但在这种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调取当事人双方的银行流水往来,核查双方的金钱账目往来,避免当事人通过虚假调解逃避法律。然而在实际的审判环境下,法官往往是为了自己省事而不去主动调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司法功能,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 要将亲和调解贯穿始终, 创新司法传统和纠纷解决途径

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当事人愿意调解结案,这样的结果定必是最有效的定纷止争的处理手段。因此,我国一直在大力推进多方联调机制,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社会矛盾。在司法案件处理中,调解也是鼓励的结案方式,但是,目前我国只有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规定了法定调解是必经过程。在简易程序案件中,也有鼓励先行调解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赋予了允许例外的情况,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也是极少数会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黄志丽同志的审判方法就是亲和调解贯彻始终,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的上诉、上访,真正的内心服判。但是调解要求法官有足够的耐心,以及把握好时机,只有多倾听当事人的内心诉求,找到双方的矛盾所在,抓准纠纷解决的平衡点,在对的时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我曾遇到一个案件,双方均是小孩,原告称被告将其绊倒,但被告否认,没有在场的人或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是被被告致伤。但原告确实是受伤了,小孩不会无缘无故冤枉另一个小孩,在经过倾听原告家长的聊天中,发现原告其实并不是在乎被告的赔偿,只是希望被告可以道歉,在了解原告的诉求后,我再去跟被告父母谈教育小孩的品质最重要一个是诚实,希望被告父母不应该因为害怕赔偿而去否认事实的真相,做一个不诚实的人,并且为他们争取一个最好的平衡点,被告向道歉,原告也不再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传统的司法是以判决为主,因为以前诉至法院的矛盾相对较少,人民维权意识不重,大部分来到法院的案件均是有无法调和的矛盾。因此以前的司法是倾向判决,并不注重调解。但现在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各种新颖的矛盾也显露出来,甚至有时法律并不能很好的处理这些纠纷,这时如果运用调解来解决纠纷,便是最好的途径来化解矛盾,并且能够真正的解决纠纷,减少无谓的上诉,避免浪费司法资源。黄志丽的调解成功关键也在于亲和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基于相互理解与尊重的平等立场而形成的关切和亲和的关系,有助于调解的成功。

三、要将释法析理贯穿始终,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尽管如今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增强,但是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还是相对薄弱,尤其是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很多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这就需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释明法律的规定,普及法律知识。而对于文化基础薄弱的群众,更要在审判过程中分析道理,法律是源于生活,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实可以换成简易明了的生活小道理,这样更有助于当事人理解和服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归根到底是一个服字。如何能做到令当事人心服口服,无非是法官公正不阿的处理和以理说人。审判者向当事人耐心释明法律,分析道理,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活动是可接近的,是贴近社会、亲近民众。通过司法人员的人文关怀,充分展现,使表面上冰冷的法条、法规、司法解释,在法官对当事人疾苦的感同身受下,变得有了温度,更加通俗易懂,从长远来看,能有效地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众心悦诚服地遵守法律。

黄志丽同志坚持的三个贯彻始终,通过其自身的实践证明,向我们展示了其对我们审判工作的现实指导性意义。我们应该学习黄志丽同志的创新独有的审判工作方法,让调查研究始终贯彻在我们的审判活动,积极发挥亲和调解,耐心释法析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真正的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