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家暴并有明显过错 法院认定不宜抚养子女

作者:朱琴、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6-02  浏览次数:295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实施家暴并有明显过错

法院认定不宜抚养子女

 

韶关一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且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要求离婚。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小孩由女方抚养,男子需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并赔偿2万元离婚损害款给女方。

王秀梅和李达明(均为化名)于2001年相识恋爱并结婚生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因李达明发生婚外情,夫妻矛盾加剧,李达明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夫妻感情仍未改善。2016年初,王秀梅被李达明打伤到医院就医,同年7月李达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秀梅反诉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秀梅和李达明双方在性格上的差异及李达明对婚姻的不忠诚,发生矛盾后未能冷静处理,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双方的感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现李达明再次起诉离婚,王秀梅亦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李达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发生婚外情,且对王秀梅实施家庭暴力,法院遂依法判决李达明支付损害赔偿款给王秀梅。由于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但小孩现年龄尚小且一直随王秀梅生活,王秀梅亦无明显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而李达明具有明显过错,故法院认定婚生小孩由王秀梅抚养,李达明需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年直至小孩满十八周岁之月止。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