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装修不得拆除或损坏 要求赔偿装修损失不予支持

作者:成燕萍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6-09  浏览次数:33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约定装修不得拆除或损坏

要求赔偿装修损失不予支持

 

承租人承租房屋后进行了装修,之后因双方产生矛盾解除合同,承租人要求房东赔偿相关的装修损失。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承租人要求房东赔偿相应装修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5年底,何天源(甲方)与金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一套房屋出租给金田使用,其中第四条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在房屋内进行装修,但退房时,乙方不得将装修部分拆除或损坏……”。金田承租房屋后经何天源书面同意,对涉案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双方产生矛盾协商未果,导致合同解除,金田起诉至法院要求何天源赔偿相应的装修损失。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田在装修房屋时虽然花费了一定的费用,但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乙方在租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在房屋内进行装修,但退房时,乙方不得将装修部分拆除或损坏……”的约定,即金田在退房时不得将装修部分拆除或损坏,换而言之即金田在退房时装修部分归属于何天源,故金田主张装修损失没有依据,依法驳回了金田要求何天源赔偿装修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