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同事发生争执被解雇 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朱琴、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次数:34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员工与同事发生争执被解雇

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韶关市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一员工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该员工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给员工。

2010年底,胡兵(化名)应聘韶关市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于2015年续签合同。2015年初,胡兵与公司车间员工因风扇使用打架,打烂车间风扇一台,公司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理决定。2016年,胡兵因妻子(同单位)工资问题与班长发生争执,在同事的劝解下,事态未继续扩大及造成严重后果。后胡兵出具书面检讨书,对自己的冲动和不当行为进行了检讨。当日,公司发出通知,以“多次因小事与同事打架造成影响恶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胡兵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胡兵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给其。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兵作为公司的员工,依法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虽然胡兵在2015年与同事因风扇事情打架,但事情已过去一年多,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公司已经对当事双方作出了罚款、赔偿损失的处理。2016年胡兵与公司另一员工发生争执,但根据材料显示,双方仅为言语争执,并未发生严重的暴力肢体冲突,在同事的劝解下,双方进行调解,事态未继续扩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未造成影响,事后胡兵亦对自己的冲动和不当行为作出了书面检讨。公司以此为由对胡兵作出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有失妥当,法院不予认同。据此,法院依法认定公司解除与胡兵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应支付经济赔偿金,遂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