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妻子受赠财产 法院认定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朱琴、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5-04  浏览次数:28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离婚诉讼期间妻子受赠财产

法院认定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离婚诉讼期间,案外人赠送一辆汽车给女方,离婚诉讼结束后,男方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汽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妻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受赠的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再分割。

叶权和李梅(均为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叶权于2013年初向武江法院起诉离婚,其不服一审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期间,案外人赠与李梅一辆小轿车,车款均由案外人支付。叶权知晓后,认为该车辆购买在其与李梅尚未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登记在李梅名下的小轿车虽发生其与叶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支付该车辆购车款的是案外人,原、被告均未共同承担购车款,该车辆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