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认定劳动者无生存可能,家属放弃治疗后劳动者死亡,影响工伤认定吗?法院这样判

作者:周梦茹、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75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那么如果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医疗机构认定劳动者无生存可能,家属放弃治疗后劳动者死亡的,影响工伤认定吗?来看看近日武江法院审结的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

某在一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1年的某9日晚上8时30分,刘同事来接班时发现刘坐在椅子上,头侧一边趴在监控台上,双臂垂直向下,于是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进行抢救。11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刘某的死亡时间为当天早上9时37分,直接死亡原因是脑干出血

2022年5月,由刘某家属申请,市人社局受理就当晚事件发生经过、相关细节向有关人员作调查笔录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该次事故伤害视同为工伤。月,公司向武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

武江法院审理认为,9日晚上8时30分,刘某在保安监控室值班时,被人发现倒在监控室,浑身抽搐,口吐白沫,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于11日上午9时37分死亡,该事实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情形。市人社局认定刘的该次事故伤害视同工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至于公司提出的刘某家属放弃治疗,不应当认定刘某在48小时死亡的意见,法院认为刘某在抢救期间出现神志不清、昏迷等情况,持续呼吸机辅助呼吸,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可能,治疗结果为无效,医疗机构已经通知刘某家属抢救渺茫性的前提下,在没有证据证实家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不影响刘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认定。综上,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明确视同工伤的要素。刘家属与用人单位对于刘某当天确实在上班,且是在交班过程中发现异常被送往医院的事实无争议,也就是说,家属与用人单位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等要素没有异议。争议的问题在于家属放弃治疗,是否影响刘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对于该问题,从客观上来说,刘某在抢救期间出现神志不清、昏迷等情况,生命体征微弱,且主治医师也陈述病人抢救意义不大;从主观上来看,刘某家属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结合刘某抢救期间的情况,作出放弃治疗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不影响刘某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