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转让车辆逃避债务,无效!

作者:黄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1-28  浏览次数:727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逃避债务,将车辆转让给儿媳,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近日,武江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判决确认黄儿媳关于多辆汽车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此前因生效判决对黄享有130万元债权,在申请执行后,却未能执行到任何财产。经自行调查后发现,黄在前案诉讼过程中就将其名下车辆转让给其儿媳。林基于黄儿媳的特殊关系认为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庭审中,黄儿媳确认案涉车辆未支付对价,转让案涉车辆是为了抵偿黄其儿子的借款债务。经审查,黄某儿子仅转账合计18万元至的账户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儿媳辩解转让车辆是为了抵偿借款成立的前提是,在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前, 黄某儿子享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债权。但黄某儿子转账给金额明显低于车辆成交价格,且双方系父子关系,仅凭该转账记录无法得出黄某儿子出借了大额款项的结论。故黄儿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儿子享有借款债权,可认定黄某儿媳在受让涉案车辆时未向支付合理的对价。黄在明知自身存在对外债务无法履行时将其名下车辆转让给其儿媳,而儿媳亦在明知债务清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未支付合理对价受让案涉车辆,该买卖行为具有明显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意图,恶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武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部分债务人得知将被起诉或被执行时,往往闻风而动,提前转移、藏匿乃至处置资产,让债权人即使拿到胜诉判决也无法拿到赔偿。面对这种情况,为防范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可提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债务人的相应财产。如果发现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