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收款账户帮助电信诈骗 被告人获刑一年二个月

作者:朱雯、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2-13  浏览次数:1137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我银行卡不能有太多流水,借你的卡帮我转账,之后给你一些好处费!”近日,武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温某明知邱某某涉嫌犯罪,仍然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提供给邱某某收款、转账,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人邱某某(已另案处理)在互联网发布福利抽奖、充值返现、廉价商品等虚假活动信息,吸引多名被害人参与后,邱某某通过缴纳税款、补齐积分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转账。之后,邱某某与温某约定,将诈骗款转入温某提供的相关账户上,每帮他转一次账都会给30元或5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我知道他转进来的钱可能是违法所得,想通过我的账户来走账,但是我觉得我既然收了好处,我也没有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对我没什么影响,所以我就没问钱的来源。”本着这样的想法,温某提供收款账户共计帮助邱某某诈骗超五万元。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转账,造成多人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温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后仍提供帮助,最终遭受法律制裁,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在互联网时代中,公民要时刻保持慎重和理性,不轻信低门槛、高回报等虚假宣传,不贪图小便宜,更要坚决抵制为不法分子提供帮助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敢于对不法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