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越狱犯”的婚姻怎么办?

作者:潘惠仪、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9-20  浏览次数:65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武江法院受理了一宗奇怪的离婚案件,魏丽丽(化名)持有一本与“刘明明(化名)”的结婚证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叶斌斌(化名)离婚。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叶斌斌于1990年服刑期间越狱,之后通过买卖户口的方式获得了“刘明明”的身份。在越狱逃亡期间认识了魏丽丽,并用“刘明明”的身份与魏丽丽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儿育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0年底,叶斌斌最终落网重新服刑,双方因此感情破裂,魏丽丽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是,魏丽丽与“刘明明”的离婚关系,应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与“刘明明”的结婚登记,还是提起民事诉讼直接与叶斌斌离婚?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要求魏丽丽必须通过行政诉讼撤销魏丽丽和“刘明明”的结婚登记,则该权利保护必然会陷入超过行政诉讼时效的困境,以致魏丽丽的权利无法救济。虽然叶斌斌与魏丽丽登记结婚时使用的身份信息是“刘明明”,但双方结婚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叶斌斌使用“刘明明”的身份仅是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婚姻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实质有效的婚姻,不能以此登记程序瑕疵来否定双方婚姻关系的实质。因此,魏丽丽要求解除与叶斌斌真实身份的婚姻关系并无不妥,武江法院遂受理了魏丽丽起诉叶斌斌真实身份的民事离婚纠纷,并主持双方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