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记录就认定借贷关系? 法院:证据不充分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黄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17  浏览次数:589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方仅凭转账记录提起诉讼要求还款,另一方却否认借款事实,应当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呢?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陈甜甜与黄晴晴(均为化名)系闺蜜关系,后黄晴晴不幸因病去世,其母亲为唯一法定继承人。现陈甜甜诉至法院主张黄晴晴生前曾向其借款,要求黄母在黄晴晴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提供了大量的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庭审时,黄母不予认可,认为陈甜甜与黄晴晴之间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亦提供了黄晴晴转账给陈甜甜的记录予以反驳。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陈甜甜仅依据其转账给黄晴晴的凭证主张黄晴晴借款的事实,黄晴晴母亲亦提交了黄晴晴转账给陈甜甜的凭证予以反驳,而陈甜甜未能进一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黄晴晴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结合双方的转账记录,显示陈甜甜黄晴晴之间有数百次经济往来,双方存在多笔一方转账给另一方后,另一方旋即转回的不合理行为,且陈甜甜多次于同一天转账多笔不等金额的款项给黄晴晴,转账金额零散,类似转账行为持续多日,亦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现陈甜甜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黄晴晴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款项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并无法说明财产转移的行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故不能因此简单地认为提供了转账记录即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明确款项性质,载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用途等必要事项,并尽量转账交付,保留款项交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