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声称被同行“抢单” 开发商是否还需支付佣金?

作者:黄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18  浏览次数:34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韶关一楼盘开发商为更好地销售其商品房,与多家中介公司合作,承诺由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发展客户,带客户到售楼部看房,如促成交易后将获得佣金。期间,两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先后带同一位客户看房,开发商将佣金发放给最后促成交易的中介公司B,却引发另一中介公司A不满。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依法驳回中介公司A的诉讼请求。

韶关市某置业公司系某商住小区的开发商,与韶关市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问公司)签订了营销代理合同,委托其为独家营销商及渠道代理商。顾问公司为扩展销售渠道,将多家房屋中介公司、中介服务部的从事房屋中介工作的人员拉入渠道群,在群里发送奖励广告,激励中介人员带客户认购房屋。各中介工作人员入群后,渠道群管理员每天均会发送“报备需知”,载明:“1.提前半小时微信报备。2.渠道推介且陪同客户到访。3.报备有效期3天。4.报备可以指定销售。5.进场到前台找文员签到并填写到访单。6.自访客户永久保护”等多项要求。

随后,中介公司A工作人员在报备群内报备一名客户罗小姐,并带罗小姐参观了样板房,但未到前台找文员签到并填写到访单,在罗小姐离场后,中介公司A工作人员仍积极在微信上向罗小姐推介该楼盘。10天后,中介公司B的工作人员带罗小姐来参观样板房,并依规进行了报备、到访、签到填写到访单,并成功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顾问公司据此向中介公司B支付了佣金。中介公司A得知后向顾问公司发出申诉书,认为罗小姐存在跳单行为,销售及文员违规操作,罗小姐购房应属其公司业绩并要求支付佣金。由于协商不成,中介公司A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另查明,中介公司A的工作人员在带罗小姐看房前曾带另一名客人参观样板间,按照顾问公司制定的看房推介流程操作,在群里报备相关信息,填写《入场登记单》,其后成功推销一套房屋,并领取了相应的佣金。

武江法院认为,顾问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营销代理合同,并与包括中介公司A、B在内的多家中介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发展客户看房,促成交易后取得佣金,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顾问公司建立渠道微信群,且每天在群内发送“报备需知”,明确报备条件。中介公司A的工作人员进入该渠道群,并曾在群内报备,应视为接受顾问公司设置的规则,且中介公司A工作人员曾依照顾问公司设置的规则推介成功,并获得了顾问公司支付的佣金,可见其并不存在不清楚报备规则条款的情形。但中介公司A工作人员带客户罗小姐到访时,并未依“报备需知”所列,找文员签到并填写到访单,即判定到访成功并锁定客户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反观中介公司B,其工作人员接待罗小姐时,立即在群里报备客户信息,在公司地产经纪陪同下填写《入场登记单》,该登记单上有前台文员、置业顾问、销售经理、财务四人签字确认。罗小姐确定认购后,地产经纪、文员、销售人员、销售经理、财务等人员均在《成交确认单》中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成交信息发至渠道群中,顾问公司据此将该套房屋的佣金发放给中介公司B并无不当。中介公司A主张该套房屋的佣金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