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还是“借条”? 法院:凭收取款项时意思表示为借贷

作者:黄嫔、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26  浏览次数:64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借条、欠条、收条之类的词,几者之间有何区别?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自然人之间往往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应该采用什么形式的“条”作为证据呢? 

以武江法院近日审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陈叔与张姨曾系情侣关系。陈叔因买房向张姨提出借款,并出具了一张《收据》,其内容为:今收到张姨老伴现金叁万元整。(等本人挣到钱答谢返还)。收款人:陈叔,20XXXX月XX日”。现在张姨起诉至武江法院要求陈叔返还借款,陈叔却抗辩其出具的是《收据》,该30000元系张姨偿还给陈叔的款项,只是在未看清收据内容的情况下就签名了,后又改口称该30000元系其照顾张姨生病母亲的劳务费,但不能明确劳务费的计算方式。此外,张姨还补充提交了其于从银行取现30000元的银行流水以佐证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姨为证明与陈叔之间的借贷关系提供了一张《收据》,该凭证名称虽为《收据》,但明确载明“等本人挣到钱答谢返还”,可确认陈叔收取款项时的意思表示为借贷,即案涉《收据》为陈叔出具给张姨的债权凭证。陈叔确认收到张姨30000元,但抗辩称不是借款,其签名时未看清《收据》内容,但其对该30000元的性质在庭审中作出了前后不一的陈述,且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另外,陈叔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陈叔在《收据》上签了名却主张不清楚《收据》内容,明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张姨主张陈叔借其30000元未清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陈叔经张姨催收未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对张姨要求陈叔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借条、收条或者欠条均可以作为债权凭证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直接证据,但当出借人仅提供债权凭证而对方予以否认时,法院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或形成该“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此外,借条往往能够最直接表明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而收条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欠条则强调债务人认可债务的真实存在,当事人在签订时应注意确认内容表述清晰准确,没有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