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不到庭 上诉称权益受侵害 二审被驳回 不参与庭审视为放弃权利

作者:秦晓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6-01  浏览次数:46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宗简单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时不到庭,却称其未参与庭审行使辩护的权利,权益受到侵害,上诉到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改判。

原告韶关市某物业公司(下称物业公司)是韶关市武江区一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李女士(化名)为该小区的的业主。根据物业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李女士作为业主即合同的乙方,每月应按照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4元,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186.7元。同时约定,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此后李女士便按时缴纳物管费至2013年6月份,就没有再缴纳。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止,李女士共欠物管费2239.92元。物业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女士支付上述费用及违约金。

案件在武江法院审理期间,李女士未到庭应诉,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条款,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李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利息。

李女士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称其一审时未到庭,一审判决未考虑其利益因素,侵犯其权益,遂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时李女士收到了法院传票却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等权利,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