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查询病历却被起诉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请求

作者:杨琼 秦晓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6-06  浏览次数:41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韶关一单位工作人员向医院调取患者个人病历资料,该患者认为侵犯其隐私权,遂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供病历的医院进行赔偿。

2011年,李香元(化名)在韶关一医院实施了手术,2015年,韶关一单位两名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前往该医院调取了李香元的住院病历、疾病诊断书等资料。同年8月,李香元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医院将其病历资料泄露给他人,侵犯了其名誉权和隐私权,遂起诉要求医院在已构成影响范围的区域内作出书面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侵犯隐私权纠纷,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侵权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权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损害;此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犯隐私权行为只有符合上述四要件才能构成,从而承担责任,如果四要件有所欠缺即可免责。本案中,该单位是具有法律授权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两名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并出示有效证件的同时,还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明确申请复印患者的住院病历并签名,医院才提供相关资料,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符合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香元不服该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单位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可以向医疗机构查阅患者病历的。从而维持了武江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法官连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因此,医疗机构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应向其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