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网线联网一百张电话卡 市民需警惕诈骗利器“多卡宝”

作者:凌嘉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4-26  浏览次数:132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何为“多卡宝”?“多卡宝”本质上是一部多卡多待设备,可以解决多SIM卡用户需同时携带多台终端设备问题,原本是为生活提供便捷的科技产品,却成为犯罪分子用来实施诈骗的工具,犯罪分子利用“多卡宝”同时使用大量手机号码实施诈骗行为,不少市民都“中招”上当受骗。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利用“多卡宝”实施电话诈骗案,一审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林某在老挝认识了朋友“白哥”(在逃),在“白哥”安排下,林某在家中架设“多卡宝”设备,将电话卡插入“多卡宝”运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约定以运行“多卡宝”设备的台数每天每台支付400元日结报酬给“白哥”。2019年底,林某利用“白哥”快递过来的40台“多卡宝”、100张电话卡等在家中操作设备,并通过QQ群接收指令工作。仅两天时间,林某利用涉案“多卡宝”拨打诈骗电话骗取受害人2.4万元,之后“白哥”通过银行支付3万元报酬给林某。

同时,林某以每人每天500元报酬雇请两人(另案处理)帮忙运行“多卡宝”设备,并将40台“多卡宝”设备、2台手机、100张电话卡、多个路由器等设备提供给两人使用,要求他们按QQ群的指令开机运行“多卡宝”设备。“多卡宝”运行期间,三人被公安机关先后被抓获,并起获大量多卡宝设备、电话卡、手机等作案工具。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通讯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其亲属代为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不法分子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接听陌生电话须谨慎,要做到“六不”,即不轻信、不汇款、不透露、不扫码、不点击链接、不接听转接电话,一旦涉及钱财,务必多方核实,同时养成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信息的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