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人拒绝承认贩毒犯罪 证据互相印证难逃刑罚

作者:谢毅飞、孙倩倩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6-26  浏览次数:1196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勇、郑天、郑威、郑海(四人均系化名)均系贩毒人员,长期在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一带贩卖毒品给多名吸毒人员。其中叶勇、郑天、郑威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达10克以上,叶勇、郑天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在庭审过程中,四名被告人均不认罪,辩称其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

【裁判结果】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次数、种类、数量等事实,有购买毒品的证人的证言证实,部分购买毒品的人系合资购买毒品,所作证言可相互印证。且在案证人证实的购买毒品的方式、地点均相同,并分别指向各被告人,亦有辨认笔录、通话记录的等印证,足以认定各被告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故对四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郑天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拒不供述其所犯罪行,避重就轻回答法庭提问,毫无悔罪之意,应予严惩。故判决:

一、被告人叶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郑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郑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四、被告人郑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五、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1台浅蓝色诺基亚手机、1台银黑色电子称、2台银色电子称,1台浅黄色计算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3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四被告人是否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应当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相关通话记录等全案的主客观证据综合认定,对其中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部分,依法应予以认定。本案中,虽四名被告人均否认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在案多名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相关通话记录,可以综合证实四被告人在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一带长期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证据的取得已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且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