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送孩子上学后上班途中遇车祸 是否工伤存争议 法院: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凌嘉华、周梦茹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5-16  浏览次数:1681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胡雯雯(化名)是韶关市一工厂职工,她的居住地和工厂500米距离。某天早上,胡雯雯在送完孩子上学回工厂上班的途中遭遇了车祸,韶关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认定这是工伤,但用人单位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书。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工诉讼请求

20174月的一天早上,胡雯雯驾驶电动车送孩子上学后回工厂上班,驾驶至某超市路段时与另一男装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雯雯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雯雯没有引发事故的行为和过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胡雯雯因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后,胡雯雯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胡雯雯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但工厂不服胡雯雯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超市门口路段,胡雯雯送小孩上学后可能去买菜或者购物,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也非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线路,其在本案交通事故处理中陈述的事实,不能反映出发生交通事故是为了去上班而在上下班途中的客观事实,遂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武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社局、胡雯雯提交的证据及工厂对其两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足以证实胡雯雯是在送完小孩上学返回工厂上班途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早上749分,距离胡雯雯上班时间上午8时较近,而结合事故发生的地点距离工厂较近及胡雯雯骑行电动车的事实,足以确认胡雯雯是在去工厂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事实。虽然胡雯雯居住地址在工厂以南,而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工厂以北的超市门口路段,但是根据本案查实的案情,事发地点位于胡雯雯送其小孩上学返回单位上班的途中,而胡雯雯小孩作为适龄学生,其学校较远由胡雯雯接送上下学符合常理,现有证据亦显示小孩经常由胡雯雯接送,故接送小孩上下学属于胡雯雯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所规定之情形,人社局认定胡雯雯在超市门口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事实,法院予以支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武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工厂不服该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