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村民不具备使用本地宅基地的主体资格 法院依法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退还买卖押金

作者:凌嘉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1-28  浏览次数:58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湖南籍人士何某欲购买韶关市武江区某村的一幢房屋及宅基地,且支付了押金给房屋权属人李某夫妇,后何某得知其宅基地及旧屋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与李某夫妇协商退还押金未果,何某遂诉至法院。近日,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就宅基地及地上所附旧屋所达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夫妇应返还押金给何某。

2018年初,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被告将其名下所有位于武江区内某村的宅基地及旧屋卖给原告,当日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了房屋押金2万元,两被告当即出具《收条》。后原告以涉案的宅基地及旧屋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被告主张退还押金2万元,但被告未予退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原告何某作为湖南省籍人,并不具备使用被告李某夫妇所在的韶关市武江区某村的宅基地的主体资格,李某夫妇依法亦不得将宅基地转让给不具有使用该宅基地资格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向原告转让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而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主义,因被告向原告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无效,故其向原告转让该宅基地上所附的旧屋的行为依法同样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告对原告交付的2万元押金依法负有返还义务。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