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争议不下,法官一言惊醒局中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因为有其他债务未了结,被执行人想以此暂缓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郑重告诉你:不可以!
2016年,韶关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与严先生签订一份《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严先生将其住宅楼楼顶出租给广告公司发布广告使用,租金每年22000元,租期3年;合同期内,如遇到国家或政府部门政策的变化或人力不可抗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应无条件解除合同,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发生终止时限结算广告位租金。2017年底,韶关市某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向广告公司发出《关于清理广告的通知》,要求其限期内将严宅楼顶的临时广告进行清理。因广告公司未自行清理,城管局将上述广告牌拆除。而广告公司已向严先生支付了2017年至2018年的租金22000元,多次要求严先生退还多收的广告牌位租金未果,遂诉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广告牌位被城管局拆除,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无条件解除合同,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发生终止时限结算广告位租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严先生退回广告牌位租金17000元给广告公司。
判决生效后,严先生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广告公司遂向武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依法对严先生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和限制其高消费,并传唤其到法院。严先生到庭后,表示其与广告公司之间还有其他债务未能了结,因此不愿意支付该笔款项。承办法官耐心向其解释,其他事由与本次执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严先生可以另行起诉维护自身权益。可严先生仍旧没有履行义务的意向,与法官左右而言他,一直逃避协商还款方案。执行法官见状却没有灰心,致电广告公司老板,约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该案。执行法官再次释明,双方若有其他纠纷协商未果可以另案起诉;但严先生如果恶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可能会造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的严重后果,严先生这才如梦初醒,表示愿意还款。法官本着“和为贵”的理念,耐心倾听双方意见,一直与双方沟通还款细节,根据严先生的经济状况和广告公司的意愿,不断调整还款方案,最终双方互让一步,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签字确认,约定分两期支付款项。日前,广告公司致电执行法官,已经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感谢法官的多次悉心调和,至此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