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尽手段“执行不能” 司法救助解燃眉之急
“我女儿从小就很乖,没想到那天早餐会是我们一起吃的最后一顿饭,我们儿子还小,而且需要长期的特殊照顾护理,真的是感谢法官们的帮助……”赵平(化名)拉着执行法官的手久久不肯放开,千言万语的感谢都在这紧握的双手中。
赵莹(化名)是赵平夫妇的女儿,就读韶关市某中学。2014年9月的一天中午,赵莹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尾随其后面的陈某谭箍住颈部,拖进路旁的一间破屋内进行猥亵,赵莹竭力反抗,陈某谭怕被人发现,就用双手掐赵莹的脖子,导致赵莹窒息死亡。赵平夫妇遂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陈某谭应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73万余元给赵平夫妇。2016年2月,陈某谭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陈某谭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于同年9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谭现在监狱服刑。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后,赵平夫妇向武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陈某谭名下的财产,但未发现陈某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陈某谭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也只能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跟赵平夫妇详细说明案件相关情况,并释明若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赵平夫妇还有一儿子,自小患有听力障碍,属一级残疾,日常生活极度困难。鉴于赵平家庭的特殊困难,执行法官决定给其申请司法救助金3万元,以解其燃眉之急,抚慰其受伤心灵。即使案件最终是以终本结案,但赵平夫妇却十分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对法官的人文关怀亦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执行难,是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一个案子的执行难,其产生原因往往是综合性的,并不能单纯归咎于法院。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债能力等等,法院采取了所有可以用的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法院用尽了各种执行措施,最后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找到部分财产,但是仍有部分债务得不到履行,对剩余债务仍然执行不能。三是确实找到财产,但是该财产基于法定事由确实不能处置。在当前经济不容乐观的形势下,“执行不能”情况愈加普遍,执行不能实际上是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当事人应当在交易前采取有力手段来降低此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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