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夫妇把法院判决执行当儿戏 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终履行
2018年5月,马明、谢小小(均为化名)夫妻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9月底,公安机关将拒执罪嫌疑人谢小小抓获归案。日前,谢小小家属已将所有款项履行完毕。
申请人王某与马明拟合伙经营养猪场,双方于2011年底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伙养猪事宜,王某投资30万元用于购买猪种、饲料、扩建猪舍等,马明收取该款后出具了《收条》并签名予以确认。由于养猪的场地位于丹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要求,马明与相关部门达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户清理搬迁的协议》,其领取相关款项160万元后,猪场未再经营。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马明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并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依法应属于个人合伙关系。双方合伙经营的猪场经征收后并未继续经营,故王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个人合伙关系终止,法院予以支持;合伙终止后,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及分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中合伙财产的处理,以及马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经营所得的收益,归其夫妻共同所有,在此期间从事经营所负的涉案债务,应当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庭审期间马明亦认可猪场由其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故谢小小应对马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马明、谢小小应向王某支付合伙收益64万元。一审判决后,马明、谢小小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马明、谢小小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王某遂向武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马明、谢小小夫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二人需履行还款的法律义务,但其二人接到通知后,未予以理睬。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马明、谢小小夫妻,但其二人均拒接法院电话,并在执行法官去到其新养猪场(现居住地)现场传唤时,不仅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并且态度十分恶劣。武江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明已实际领取了养殖户清理搬迁补助款160万元,且《畜禽养殖户清理搬迁的协议》中明确记载马明有肉猪、种猪共计800头、补助10万元。因此,法院认为马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遂依法将两名被执行人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武江公安分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谢小小抓获归案后,迫于法律的威严及警方的震慑力,马明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谢小小的家属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联系,称二人并未将拖欠款项之事告诉家人,家人愿意为二人筹措资金解决该事。执行法官遂组织王某与被执行人家属到法院协商,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人家属已经将履行款(含诉讼费)65.4万元打入法院账户。至此,本案已和解执行完毕。由于申请人王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给予马明、谢小小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武江法院依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函,希望公安机关根据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行为予以考虑依法处理。
为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标,人民法院逐步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除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外,并进一步强化了刑事制裁措施,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是悬挂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强有力地震慑失信被执行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连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或者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建议的,经审查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依法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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