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规范
为规范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开展,确保执行工作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处置高效,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及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值班规范。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由一名法官助理或一名书记员组成,实行轮班制度。值班的排班工作由执行局内勤负责。值班人员暂时有事外出的,须妥善安排人员接替值班,不得出现缺岗空岗。
值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的,报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可与其他人换班。
第二条 值班时间原则上为工作日(含部分节假日)的工作时间,如有重大执行活动及处理突发事件则不受该时间限制。值班人员应按工作时间,提前10分钟到岗。
第三条 值班人员应完成当天的日常值班任务,做好值班记录,需轮班人员继续处理的,应做好交接工作。
值班人员值班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负责人报告值班情况;遇到突发、紧急事件或重大敏感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给当天值班的局领导。
第四条 值班人员的职责为:
(一)负责接受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并向本院指挥中心负责人汇报听取执行指令;
(二)负责管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信访管理平台等,接收上级法院通过指挥、信访管理平台下发的各种文件或督办事项,筛查执行异常情况并向执行法院发出警示和进行跟踪督办;
(三)处理执行指挥中心日常性事务,负责本院及辖区法院提起的“点对点”查控、反馈。
( 四)负责接收、登记执行突发事件或紧急事务,报负责人得到处理,并按照相关指令进行处置;
(六)执行信息情报收集和梳理,为局领导进行执行决策提供依据;
(七)其他应由值班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值班工作纪律
(一)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注意相关事项的交接班,做好工作记录,确保值班连续性;
(二)确保通讯畅通,做好查控记录;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管理和维护办公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本规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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