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3月1日施行)
为规范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工作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网是由本院建立、与执行联动单位实现以“点对点”为主的网络联通,是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单位的身份和财产等信息进行查询和控制的工作平台,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网络的补充。
第二条 查控网目前以查询尚未与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网联网查询的信息为主,对于已与“总对总”查控网联网的信息,也可以根据本地执行工作的需要和“点对点”查控网建设的情况进行查询。
执行指挥中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执行工作开展的需要,可以与联动单位协商确定相关财产的网络处置。
第三条 查控网由本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管理维护,信息技术专业问题则商同办公室信息中心进行维护。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一名负责人和查控员若干名。
负责人由执行局副局长担任,负责对查控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指挥中心的日常管理;
查控员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担任,负责汇总查控请求、提起查询、反馈查询结果、将查询材料存档备查,并负责指挥中心场所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基层院应当设1-2名查控员,并报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各基层院查控员负责与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联络查控工作,包括发送查控请求、完善和报送与查控工作有关的资料、及时接收查询反馈结果。
第六条 以下情形可以向执行指挥中心提起查询请求:
(一)两级法院正在执行中的执行案件(包括保全案件),需要查询被执行人身份及财产等信息的;
(二)本院其他业务部门因立案、审判等工作需要,需要查询相关当事人信息的;
(三)异地法院依法委托本院协助查询当事人身份及财产信息的;
(四)其他需要依法实施查询的。
第七条 在查控网与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连接前,各法院需要向执行指挥中心提起查控请求的,应当按执行指挥中心要求的格式通过法院内网系统将查询请求发送至执行指挥中心,同时将加盖请求法院执行局公章的纸质查询请求彩色扫描件以PDF文档格式发送至执行指挥中心。
查控系统与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连接后,执行人员对其提起查控请求的信息负责,并仅能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信息导入查控网,不得添加和变更任何信息。
第八条 向执行指挥中心提起查询请求,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各基层法院因执行案件提起查询请求:
1、执行法院执行局对查控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及汇总,并由该局查控员填写,经其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盖章后,通过法院内网将《执行查询审批表》或《协助查询函》的彩色扫描件以PDF文档格式发送至查控室;
2、《执行查询审批表》或《协助查询函》的信息至少包括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身份识别号、请求查控的内容;
3、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室查控员收到查询请求后,报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实施查控;
4、查控员查询完毕后,填写查询反馈表或查询反馈函,加盖执行指挥中心查询专用章后,通过内网将扫描件的PDF文档反馈给执行法院的查控员,也可以由执行法院工件人员取回查询反馈表(函)。
(二)本院执行案件(含保全案件)提起的查控请求:
1、执行局内勤签收案件后,将查询请求汇总登记,并报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批;
2、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交值班查控员查询;
3、查控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
4、查控员在查询完成后,将查询结果打印,加盖查询专用章后移交给主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存入案卷。
(三)本院其他部门因立案、审判等工作需要而需要查询相关信息的:
1、由该部门填写《查询申请审批表》或《协助查询函》,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部门公章后报执行局内勤;
2、执行局内勤报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批;
3、审批后,由执行局内勤交查控员实施查询;
4、查控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根据查询情况填写好反馈表(函),加盖查询专用章后交给局内勤;
5、执行局内勤收到反馈表(函)后,三个工作日内送查询部门内勤,或通知查询部门内勤取回反馈表(函)。
(四)异地法院依法委托本院协助查询的,需要有该法院的委托查询函、两名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及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手续,由执行局内勤报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执行局局长审批后,交查控员实施查询;查控员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填写好反馈表并加盖查询专用章,交局内勤寄回给查询法院;也可以通过法院专网(包括三级法院网、执行指挥平台等)将查询结果的彩色扫描件以PDF文档格式发送给查询法院。
如异地法院的委托是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平台委托查询的,按执行指挥平台委托所要求的手续办理。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对查询实施情况建立专门台账,包括纸质台账和电子数据台账。
查控员每完成一次查询,应当如实填写查询台账,并将查询回执备份一份作为台账附件,并按月装订成册。
电子数据台账在按月登记的同时,也可以按查询法院建立台账。
第十条 查控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院和上级法院有关审判执行人员工作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执行指挥中心的安全与保密工作,按照查控工作要求实施查控,不得私自查询有关信息,不得将查控信息用于案件之外的用途,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信息。
查控员完成查控工作后应当立即退出查控系统。
第十一条 查控系统应当定期更改登录密码。
导出查询的信息时,应当确保每一个系统对应一个专用U盘,不得交叉使用U盘;信息导入专用U盘后,应通过数据安全交换专用中间机和保密U盘导入内网电脑打印和备份数据。
第十二条 查控员不得随意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执行指挥中心,外单位人员进入指挥中心,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禁止无关人员操作查控系统和查阅查询信息。
第十四条 严禁对案外人的财产、身份和其他信息进行查控。确因案件需要对案外人财产、身份等信息进行查控的,需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确认,报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执行局局长、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交查控员实施查控。
第十五条 查控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擅自查询案外人身份或财产等信息行为、泄露案件信息的,由执行局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查询或泄露信息数量较大,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按照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应当定期对查询工作情况及保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查控员在查控信息时,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对信息系统进行物理隔离处理的,由执行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若多次违反该规定或造成系统中毒等不良后果的,按照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执行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查询申请审批表
2、信息查询登记台账
3、不动产估价信息查询申请函
4、不动产估价信息查询反馈表
附件1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申请审批表
填报法院: 人民法院(盖章) 填报日期:2018年 月 日 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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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行案号 |
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
身份识别号 |
拟查询内容(请在申请查询项目的下方填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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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土地 |
林权 |
工商信息 |
税务信息 |
社保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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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审批人: 2018年 月 日 查控员: 查控日期:2018年 月 日
附件2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信息查询登记台账(每月)
序号 |
查询日期 |
查询法院 |
执行案号 |
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
身份识别号 |
已查询内容(请在已查询项目的下方填写“是”) |
查控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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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土地 |
林权 |
工商信息 |
税务信息 |
社保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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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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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期间:2018年 月1日至31日
附件3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动产估价信息查询反馈表
韶关市 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立案执行的XX与XX纠纷一案[(2018)粤02 执 号],你院于2018年 月 日来函申请对被执行人XX名下的不动产估价信息进行查询,现将查询结果反馈如下:
序号 |
不动产名称及座落 |
登记证号 |
数量 |
在税务估价系统中的价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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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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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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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告。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执行指挥中心查询专用章)
附件4
广东省韶关市 人民法院
不动产估价信息查询申请函
(2018)粤02 执 号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XX与XX纠纷一案,拟对被执行人XX(如是自然人,应注明身份号码)名下的不动产进行处置。为了解其市场价值,现申请贵中心通过税务估价系统对下列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予以查询,请贵中心在查询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我院。
拟查询的不动产:
序号 |
不动产名称及座落 |
登记证号 |
数量 |
在税务估价系统中的价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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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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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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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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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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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申请。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承办法官: 电话: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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