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运田与南雄市澜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作者:陈伟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621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0203行初66号
原告:李运田,男,汉族,1957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南雄市。
委托代理人:李富生,男,汉族,住址:南雄市。
委托代理人:李富森,男,汉族,住址:南雄市。
被告:南雄市澜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雄市澜河镇新街75号。
法定代表人:郭君,镇长。
原告李运田诉被告南雄市澜河镇人民政府诉镇政府不履行林业行政裁决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收到诉讼材料后,将本案报请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粤02行辖72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运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清
审 判 员 胡 敏
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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