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钻明与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作者:陈伟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62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0203行初76号
原告:赖钻明,男,汉族,1956年1月1日出生,住址: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光孝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红,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启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华丽,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西郊沐溪工业园沐溪大道216号。
法定代表人:曹之舫,总经理。
原告赖钻明诉被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原定案由为诉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追缴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已收到被告退回的住房公积金为由,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钻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清
审 判 员 胡 敏
审 判 员 文玉婷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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