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群明与叶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作者:彭志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9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财保61号
申请人:卢群明,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叶鑫,男,汉族,住新丰县。
申请人卢群明与被申请人叶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卢群明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叶鑫名下的粤F×××××汽车一辆(财产保全的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群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叶鑫名下的粤F×××××汽车一辆(财产保全的价值3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卢群明用作财产保全住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61号富源雅居301房屋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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