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元国与黄培鑫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作者:黄辉南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3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申5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元国,男,193751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培鑫,男,198522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一审被告:曾细梅,女,197721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再审申请人黄元国因与被申请人黄培鑫、曾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2015411日,而申请人黄元国向我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时间为201675日,且申请再审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再审申请应当在2015411日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黄元国申请再审的时间明显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元国的再审申请。

 

 

 

 

 

    长  黄辉南

    员  谢鸿飞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员  杜颖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