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元国与黄培鑫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作者:黄辉南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3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申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元国,男,193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培鑫,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一审被告:曾细梅,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再审申请人黄元国因与被申请人黄培鑫、曾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2015年4月11日,而申请人黄元国向我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时间为2016年7月5日,且申请再审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再审申请应当在2015年4月11日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黄元国申请再审的时间明显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元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辉南
审 判 员 谢鸿飞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颖希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