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罗彦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吴 放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392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16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负责人:钟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如松,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罗彦刚,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罗彦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 放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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