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洪志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 吴 放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410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粤0203民初1309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主要负责人:梁志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细云、吴显风,该分行职员。

被告:洪志勤,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洪志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7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201311月,被告洪志勤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在原告出具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上填写相关信息,要求原告提供循环额度借款50万元。该申请表第三条“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载明:本条款自借款人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上签字之日起生效;借款人最终所获得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放款账户、还款账户、提前还款违约金及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日取决于本行的贷款审核结果,以本行向借款人出具的《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为准;以月利率1.5%计息;若借款人逾期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原告有权宣布本条款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本申请书与《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共同构成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内容。被告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并捺印确认上述内容。原告经审核后同意向被告发放可循环额度30万元。20131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载明:贷款授信额度为30万元,该额度为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自2013122日至2018122日,贷款用途为购货,还款账号为62×××31,放款账号为62×××3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5日;以固定利率方式执行,以月利率1.5%计息;借款应限于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等用途,借款人不得利用本申请表项下贷款资金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得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本人理解并同意接受本核准通知书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条款”的所有内容;本核准通知书与《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共同构成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等内容。同日,原告另向被告出具一份《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载明:贷款金额30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用途为购货,还款账号为62×××31,放款账号为62×××3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5日;以固定利率方式执行,以月利率1.5%计息;本人理解并同意接受本核准通知书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条款”的所有内容;本核准通知书与《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共同构成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等内容。之后原告向被告共计循环发放贷款15笔,其中4笔已经还清,剩余11笔至今未能清偿。截止至2016617日,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包含未到期本金)292450.68元,利息78549.69元。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提前终止《个人贷款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贷款合同关系。

二、被告洪志勤欠原告借款本金292450.68元及利息78549.69元(利息暂计至2016617日,之后的利息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的约定续计),由被告于20161030日前还款1000元,20161115日前还款1万元,2017年每个季度还款5000元,2018年每个季度还款1万元,2019年开始每个季度还款2万元,直至还清所欠借款本息为止。被告所偿还款项优先偿还借款本金。

三、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申请全额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6865元,减半收取3432.5元,由被告负担,于20161230日前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骆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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