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滇鹏贸易有限公司与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韶关市财政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作者:陈伟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56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粤0203行初18

原告:韶关市滇鹏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滇鹏公司”),地址:浈江区站南路63号信德万汇广场G711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赖美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鹏程、曾靖琪,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下称“乳源财局”),住所地:乳源县沿江东路1号乳源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禤继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佩、韩冬双,“乳源财局”科员。

被告:韶关市财政局(下称“市财局”),住所地:韶关市惠民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凌振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作泰,广东南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斯林,“市财局”科员。

原告“滇鹏公司”诉被告“乳源财局”、“市财局”财政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325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6328日向被告“乳源财局”、“市财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5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滇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鹏程、曾靖琪,被告“乳源财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佩、韩冬双,被告“市财局”的委托代理人赵作泰、冯斯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滇鹏公司”诉称:乳源财局”作出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及被告“市财局”作出的“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20155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发布项目编号为:RYCG15-28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原告于2015528日购买本次项目的招标文件后,发现该招标文件存在损害原告权益的问题,原告于201568日向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质疑书》提出质疑,2015611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原告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并且发布《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部分更正,但是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依然存在损害原告权益的问题。原告于2015626日向“乳源财局”提起投诉。“乳源财局”于2015731日作出“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滇鹏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原告不服“乳源财局”做出的“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15817日向“市财局”申请复议,“市财局”于20151021日作出“韶财复决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人投诉的处理决定,责令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151118日,“乳源财局”重新作出“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滇鹏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原告不服“乳源财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于2016114日向“市财局”申请复议。“市财局”于2016311日作出“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作出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二、被告“市财局”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具体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属于适用法律有误。首先,原告已经在投诉阶段已经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涉案项目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其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是针对质疑所作的规定,只要供应商“认为”权益受到损害即可提起质疑。同时,需注意的是,质疑与投诉是两个不同的阶段,“权益受到”损害不是投诉受理的前置条件,更不是处理决定做出的依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市财局”在审查“乳源财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时,混淆了“质疑”与“投诉”两个不同阶段的程序要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认为对于本次投诉,原告已经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证明除了桂林优利特品牌符合涉案采购项目规定的技术参数外,市面上流通的多个品牌产品型号的技术参数均不符合涉案采购项目规定的技术参数,显然,涉案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而“乳源财局”完全不顾事实,将原告提交的证据置若罔闻,就简单的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原告的投诉。“乳源财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并且是在上级机关撤销处理决定的情况下,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规定,依法就应当予以撤销。“市财局”在“乳源财局”明显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却不顾事实和法律,维持“乳源财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判令:1.依法撤销被告“乳源财局”作出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依法撤销“市财局”做出的“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滇鹏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RYCG15-28招标文件;

2、质疑书;

3、质疑答复函、更正公告、招标文件;

4、投诉书;

5、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6、行政复议申请书;

7、乳财复决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8、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9、行政复议申请书;

10、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乳源财局”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1、采购项目编号为RYCG15-28号乳源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分别在乳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进行了公告,范围是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确定了投票截止时间及开标评标时间,后因部分设备技术参数需要更改,于2015611日在各网站进行采购更正项目公告,整个招投标流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201568日,“滇鹏公司”向乳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质疑书,该中心于2015611日作出答复,认为其质疑没有事实依据。201571日,答辩人受理了“滇鹏公司”提起的投诉,但只提供了一些不完整的电子证据,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答辩人因其投诉没有事实依据,于2015731日作出乳财采决(20152号处理决定书,驳回了“滇鹏公司”的投诉。后“滇鹏公司”于2015817日向“市财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答辩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并确认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招标活动。“市财局”于20151021日作出韶财复决字(20154号复议决定书,责令答辩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此后,答辩人于20151118日作出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滇鹏公司”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后“市财局”维持了答辩人的该处理决定。3、“滇鹏公司”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第2条的规定,本来次采购项目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投标,而投诉人所列举的仅为部分生产商技术参数,并不能代理中国境内所有生产商的相关产品技术参数,不能排除国内其他厂家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二、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设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第一项载明,凡标有的‘▲’指标均为重要指标技术要求,未响应或不满足的,将有可能被重大扣分。《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技术参数属于技术得分,而本次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性评分法,即评分总得分由技术、商务及价格组成,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各项参数是经过多方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因此,原告以采购文件个别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而主张本次招标无效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滇鹏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乳源财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投诉书(共27页);

2、原RYCG15-28招标文件;

3、更正后的RYCG15-28招标文件;

4、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答复函;

5、神州英诺华DG-402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技术参数表;

6、桂林优利特8021A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技术参数表;

7、深圳锦瑞GS4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技术参数表;

8、上海丰汇FH400A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技术参数表;

9、迪瑞CS-400B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技术参数表;

10、江苏南京劳拉360全自动生化分析技术参数表;

11、迈瑞M5便携式全数字彩色超声诊断仪技术参数;

12GELogiqe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技术参数;

13、百胜MyLab30CV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技术参数;

14、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15、韶财复决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16、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17、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市财局”辩称:第一、答辩人适用法律正确。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5条关于“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供应商的投诉范围仅限于已经过质疑的事项。显然,财政部门处理的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也只能是针对供应商的已质疑事项。因此,答辩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的规定审查原告质疑行为的合法性是履行法定职责,不属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原告是对案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RYCG15-28)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规定,原告对采购文件(即本案所涉<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法定条件是《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了原告自己的权益。但是,原告没有提供具体证据证实《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如何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原告的质疑、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52条的规定,其质疑、投诉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第二、原告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原告的质疑书、投诉书等证据证实,本案争议的事项是《招标文件》设置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第5项、第21项技术要求和“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的第35项技术要求。原告以其列举的部分生产商的产品技术参数不能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为由,主张《招标文件》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第521项技术要求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产品;“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的第35项技术要求具有倾向性。但是,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第2条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投标,原告所列举的部分生产商的产品技术参数并不能代表中国境内所有生产商的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即不能排除国内其他厂家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要求,原告所提供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因此,原告仅凭部分生产商的产品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不符,就主张《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产品,或具有倾向性,是以偏概全。其投诉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第三、“乳源财局”重新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乳财采决[2015]16号)符合法律规定。案件事实表明,“乳源财局”在“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下称第2号决定)被撤销后,于20151118日重新作出“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下称第16号决定)。“乳源财局”的两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显示,“第2号决定”是以神州英诺华DG-402、深圳锦瑞GS-400等多个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为事实依据,认为有多个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认定《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非指向单一品牌产品,原告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并据此驳回原告投诉。“第16号决定”是根据质疑、投诉期间原告所提供证据的实际情况,以原告的证据不足证实其投诉事项为由,认定原告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并据此驳回了原告投诉。因此,“第16号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并非与“第2号决定”同一,即“乳源财局”不是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第16号决定”不违反《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综上所述,答辩人关于维持“第16号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理应予以维持。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应予以驳回。

被告“市财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2015817日第一次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内容:第一次行政复议申请内容;22015525日招标公告及RYCG15-28《招标文件》;3、质疑书;42015611日质疑答复函;52015611日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62015612日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公告;72015626日投诉书(共70页);82015624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9、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10、神州英诺华DG-402彩图资料;11、深圳锦瑞GS-400彩图资料;12、上海丰汇FH-400A彩图资料;13、南京劳拉360网络截图数据;14、长春迪瑞CS400B彩图资料;15、索诺声S-series彩图资料;16、苏州飞依诺V8网络截图数据;17、百胜Maladfive网络截图数据;18、三星MySonoU6网络截图数据];

2、“乳源财局”第一次行政复议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1、关于对”滇鹏公司”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乳财决字[2015]2号)的情况说明;2、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3、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答复函;4、上海丰汇FH400A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5、英诺华DI-6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6、江苏南京劳拉36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7、迪瑞CS-400B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8、深圳锦瑞GS4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9、桂林优利特8021A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10、神州英诺华DG-402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11、深圳迈瑞M5技术参数;12、百胜Malab30cv技术参数;13Gelogiqe技术参数;14、苏州飞依诺V8技术参数;15、索诺声S-series技术参数;16、三星MySonou6技术参数;17、参加本次投标的江西乐康公司技术参数;18、参加本次投标的江西飞航公司技术参数;19、参加本次投标的江西远锦公司技术参数];

3、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告第二次申请行政复议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共53页)、韶财复决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4、关于对“滇鹏公司”做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乳财决字[2015]16号)的情况说明、RYCG15-28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修改后)共66页、”滇鹏公司”投诉书及相关材料;

5、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6、韶财复受字[2015]2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韶财复答字[2015]2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文书送达回证2份;

9、韶财复受字[2016]1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0、韶财复答字[2016]1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1、文书送达回证2份。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乳源财局”对证据12348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567910无异议;“市财局”对证据1关联性、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2的附件有异议,证据38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4567910无异议。

对被告“乳源财局”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2345614151617无异议,证据789101113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2真实性无法确定;“市财局”对证据123414151617无异议,证据5678910111213真实性无法确认、并联性有异议。

对被告“市财局”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中的3真实性有异议,101112131415161718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2中的1235真实性无异议,其他有异议;证据3中的134无异议,2有异议;证据4中的1无异议,23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567891011无异议。被告“乳源财局”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5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委托,发出《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RYCG15-28)招标文件》,为其采购医疗设备一批,分别为:电子生物显微镜、离心机、医用水浴箱、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诊床、输液椅、××床、电动吸引器、治疗车、观片灯、医用身长体重计、医用急救箱、医用担架、医用氧气瓶、医用氧气瓶推车、医用TOP神灯、医用妇科检查床、医用高压消毒锅。

“滇鹏公司”购买“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后,认为该文件损害了其公司权益,于201568日以供应商身份向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并提交《质疑书》,认为:一、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含有倾向性、指向特定供应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符合三家以上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及商务条款进行招标。二、采购技术参数要求不明确、不完整。建议:修改成符合三家以上的品牌完全响应参与竞争,真正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同时提出对离心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便携式彩色超生诊断仪、心电图机、观片灯光照度、医用急救箱、医用担架、医用氧气瓶、医用高压消毒锅等9项技术参数的修改建议。

2015611,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滇鹏公司”的质疑作出《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对“滇鹏公司”就“离心机”、“心电图机”、“观片灯光照度”、“医用担架”、“医用氧气瓶”等技术参数提出的修改建议予以采纳。但认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要求:“▲5、吸光度测试范围:0.0-6.0Abs”(招标文件第6页);“▲21、比色杯:仪器一次放置120个硬质比色杯”;及“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参数要求:“35电影回放和浏览系统支持BMColorPowerDirPowerPW图像与ECG波形的电影回放,同时支持B/MB/PW以及与ECG波形联动的电影回放电影回放幅数:1500;M/PW:≥120秒在ECG模式下,支持自动存储多个心动周期的电影回放图像支持快速存储和浏览屏幕图像、电影”(招标文件第10-11页)这三项参数要求不存在倾向性,市场上有多间厂家可满足参数要求,不存在单一品牌特有技术指标,未作修改;“医用急救箱”参数根据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而定,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用“高压消毒锅”提出的质疑,未予答复。

同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中发布《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对“离心机”、“心电图机”、“观片灯光照度”、“医用担架”、“医用氧气瓶”的技术参数予以更正。同时,对《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RYCG15-28)招标文件》亦予以更正。

2015626,“滇鹏公司”就“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向“乳源财局”递交《投诉书》,具体内容为:“我公司参加2015525日被投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RYCG15-28)的采购活动,我公司认为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损害了我公司权益。对此,我公司于201568日向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了质疑,其于2015611日作出书面答复,因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规定,现向贵机关提起投诉:一、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第5页至第10页,第三部分项目内容技术参数要求中,(见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附件)。1、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要求:“▲5、吸光度测试范围:0.0-6.0Abs”(招标文件第6页)。“▲21、比色杯:仪器一次放置120个硬质比色杯”(招标文件第7页)。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网址http://urit.com/chinese/),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品牌有: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康电子有限公司均不能完全符合公开招标采购参数。2、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参数要求:“35电影回放和浏览系统支持BMColorPowerDirPowerPW图像与ECG波形的电影回放,同时支持B/MB/PW以及与ECG波形联动的电影回放电影回放幅数:1500;M/PW:≥120秒在ECG模式下,支持自动存储多个心动周期的电影回放图像支持快速存储和浏览屏幕图像、电影”有倾向性(招标文件第10-11页),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品牌有: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均不能完全符合公开招标采购参数。法律法规依据:……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的简要描述;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611日已作出答复,对于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内容技术参数要求不明确、不完整的参数已做出相应的更改,并于2015612日发布更正公告与延迟公告,但其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和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我司认为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仍然存在倾向性、指向特定供应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以下是质疑函内所提出的质疑与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回复:1、关于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品牌有均不能完全符合公开招标采购参数。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611日作出答复:据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查确认,市场上有吉林迪瑞、深圳雷杜、桂林优利特、北京松上科技、济南鑫贝西生物等厂家都可以满足参数要求,不是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不存在指向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据我司调查取证,市场上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雷杜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均不能完全符合公开招标采购参数。2、关于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参数要求具有倾向性;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品牌均不能完全符合公开招标采购参数。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611日作出答复:据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查确认,市场上飞利浦、迈瑞、GE都可以满足参数要求,不是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不存在指向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据我司调查取证,市场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国内没有生产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通用电气公司(GE公司)有符合招标参数的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但报价超出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符合专业条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三、投诉请求:依据法规修改技术参数,符合三家以上的技术参数参与投标。”

“乳源财局”于201571日受理“滇鹏公司”上述投诉后,于2015731日作出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1、“滇鹏公司”提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要求:“▲5、吸光度测试范围:0.0-6.0Abs”(招标文件第6页),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据我局核实,市场上有:神州英诺华DG-402、桂林优利特URIT-8021A、深圳锦瑞GS-400等厂家都可以满足此参数要求;“▲21、比色杯:仪器一次放置120个硬质比色杯”,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据核实,市场上有:上海丰汇FH-400A,桂林优利特URIT-8021A,江苏南京劳拉系列(如劳拉360),长春迪瑞cs400B等厂家都可以满足此参数要求,均不是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不存在指向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不成立。2、“滇鹏公司”提到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参数要求:“35电影回放和浏览系统支持BMColorPowerDirPowerPW图像与ECG波形的电影回放,同时支持B/MB/PW以及与ECG波形联动的电影回放电影回放幅数:1500;M/PW:≥120秒在ECG模式下,支持自动存储多个心动周期的电影回放图像支持快速存储和浏览屏幕图像、电影”(招标文件第10-11页),有倾向性,据核实,本条参数的设定是为了在心脏超声检查中,××人心脏的收缩期末和舒张期末,从而提高心脏功能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市场上有:江苏无锡GELOGiQe、苏州飞依诺V8、深圳迈瑞M5、索诺声S-series、百胜Malabfive、三星MySonoU6等厂家都可以满足此参数要求,不是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不存在指向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滇鹏公司”对该事项的投诉不成立。决定:“滇鹏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滇鹏公司”对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15817日向“市财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一、关于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参数要求,“乳源财局”在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所列的神州英诺华DG-402、桂林优利特URIT-8021A、深圳锦瑞GS-400、上海丰汇FH-400A,桂林优利特URIT-8021A,江苏南京劳拉系列(如劳拉360),长春迪瑞cs400B等六厂家里,只有桂林优利特符合,其他五家均不能完全符合本次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二、关于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的参数要求,“乳源财局”所列的江苏无锡GELOGiQe、苏州飞依诺V8、深圳迈瑞M5、索诺声S-series、百胜Malabfive、三星MySonoU6等厂家并非均能符合本次参数要求。请求:1、依法撤销“乳源财局”作出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确认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市财局”受理上述复议申请后,于20151021日作出韶财复决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乳源财局”提交的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证据材料显示:对于“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第35项技术参数要求,经核查“乳源财局”在投诉处理决定书列举的六个品牌的相关技术参数中,除“深圳迈瑞M5的技术参数能与《招标文件》中的“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第35项技术参数完全相符外,其余五个品牌的产品的技术参数均不能与该项参数完全相符。“乳源财局”不足以证实该项争议的技术参数要求不是指向单一品牌产品、不存在歧视性。因此,针对“乳源财局”在处理投诉事项中虽提供了证据,但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滇鹏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涉及中标结果,“乳源财局”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的内容亦不涉及中标结果的效力认定。“滇鹏公司”提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超出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事项范围,不予处理。决定:撤销“乳源财局”作出的驳回“滇鹏公司”投诉的处理决定,责令“乳源财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151118,“乳源财局”重新作出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1、“滇鹏公司”提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要求:“▲5、吸光度测试范围:0.0-6.0Abs(招标文件第6页),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21、比色杯:仪器一次放置120个硬质比色杯”,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2、“滇鹏公司”提到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参数要求:“35电影回放和浏览系统支持BMColorPowerDirPowerPW图像与ECG波形的电影回放,同时支持B/MB/PW以及与ECG波形联动的电影回放电影回放幅数:1500;M/PW:≥120秒在ECG模式下,支持自动存储多个心动周期的电影回放图像支持快速存储和浏览屏幕图像、电影”(招标文件第10-11页),有倾向性。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第2条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投标,投诉人所列举的部分生产商的技术参数并不能代表中国境内所有生产商的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即不能排除国内其他厂家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因此,“滇鹏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滇鹏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滇鹏公司”对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16113日向“市财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其公司作为供应商,依法只提供程序性证明,已提交符合受理条件的证明材料。作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职责包含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等职责,是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必须主动做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即便是书面核查,投诉处理阶段,乳源县交易中心也从未满足三家品牌的证明材料。“乳源财局”作为投诉处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简单以申请人不能证明三家不符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投诉请求,没有查清是否具有三家符合这一关键重要事实,是行政不作为的典型表现,直接导致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1、依法撤销“乳源财局”作出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责令修改招标文件,依法符合三家满足品牌,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市财局”受理上述复议申请后,于2016311日作出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一、经审核涉案项目的招标文件,涉案项目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没有指定货物的品牌、参考品牌或者供应商,亦无区域或者行业限制,也无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采购需求中也未以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因此涉案招标文件并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之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是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滇鹏公司”没有提供具体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滇鹏公司”虽然认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相关参数要求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的相关参数要求具有倾向性,但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投诉事项,而且“滇鹏公司”所列举的相关厂家的产品参数不能完全代表国内全部厂家相应产品的参数,不能排除国内其他厂家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根据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5624日发布的中标公告及本机关查阅参加该项目投标的公司投标文件显示,本涉案项目各招标产品都有三个品牌产品参与投标,进行有效竞争,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因此,“乳源财局”关于“滇鹏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认定,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之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因此,“乳源财局”以“滇鹏公司”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为由,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驳回“滇鹏公司”的投诉,适用依据正确。三、经查证涉案项目的招标文件,涉案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评分总得分由技术、商务及价格组成,评分具体评审项由投标人的客观指标及投标人之间对比项组成,具体商务、技术得分由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评定,因此“滇鹏公司”仅凭涉案项目的技术得分认为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供应商没有事实依据。决定:维持“乳源财局”作出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滇鹏公司”对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各招标产品都有三个品牌产品参与投标,于2015617日公开开标。2015624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中标公告,江西乐康贸易有限公司中标。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规定,“乳源财局”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其依法受理“滇鹏公司”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系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乳源财局”对“滇鹏公司”投诉所作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二、“市财局”所作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对于焦点一,“滇鹏公司”向“乳源财局”投诉的主要理由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品牌有均不能完全符合公开招标采购参数;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符合专业条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各招标产品都有三个品牌产品参与投标,“滇鹏公司”的投诉没有事实根据,“乳源财局”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滇鹏公司”的投诉,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于焦点二,“市财局”受理“滇鹏公司”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六十日内作出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乳源财局”作出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原告关于撤销被告“乳源财局”作出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及被告“市财局”作出的“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韶关市滇鹏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韶关市滇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  陈伟清

    员  胡 

人民陪审员  朱小伟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员  李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