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法院分析预付款消费案件的特点、 引发的问题及对策
一、总体情况
2015年至2016年,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涉及的预付卡消费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主要是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案件数量为12宗(包括特别程序1宗、诉讼案件8宗、执行案件3宗),涉案总金额接近30万元,当事人主要是教育培训机构、学生或学生家长。
二、案件特点
预付卡消费,是指由消费者将用款金额预先存入磁介质、芯片、纸质或其他形式的存储介质中,在其获得所需服务后,经营者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行为或合同。主要集中在百货、餐饮、酒店、美容美发、健身、洗浴、家政、教育培训、宽带网络、婚纱摄影、洗衣、游泳、高尔夫等消费行业以及公共服务领域,如电话卡、电卡、燃气卡、公交卡等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
预付卡消费方式可以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带来利益,但随着近年来各类相关报道的曝光,该消费方式带来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凸显。主要归纳有以下几类:(1)办卡后经营者不按约定标准提供商品或服务;(2)办卡后经营者单方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少商品种类、降低质量或者服务标准;(3)办卡容易退卡难,当消费者想要退卡时,经营者会以各种理由拒绝;(4)经营者还会预定预付款资金的有效期,期满后单方规定消费卡作废,余额概不返还;(5)分店关门后,消费者只能到其他分店消费,甚至可能遭到其他分店的拒绝;(6)经营者卷款潜逃;(7)更换经营者,新经营者单方宣告预付卡作废,余款不返还,而消费者又找不到原来的经营者;(8)经营者由于经营不善、违法经营等原因关门、破产等。以上问题均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
预付卡合同的形式透过预付卡消费的定义,可以归纳出如下法律性质:第一,预付卡消费合同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属无名合同。预付卡消费主要发生在服务领域,是消费者同经营者间缔结的以接受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属服务消费合同。该类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分则中各类典型合同的规定,因此为无名合同。依据《合同法》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可“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先类似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预付卡消费合同属继续性合同,具有较高的风险。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在预付卡消费中,合同内容是在预付额度或者一定期限内,经多次消费方得实现,具有继续性的特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经营者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具有较大的风险。第三,预付式消费合同属格式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消费者同经营者签订的均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合同,在未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预付卡载明的简化条款即显示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但都属于未经过双方磋商的格式合同。
三、引发行政监管及相关法律问题
目前预付卡的发行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限制,也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发卡的数量、额度、规模不需要任何审批、不受限制,经营者的行为难以有效约束,行政监管力度有限。由于预付卡具有不记名、可转让的无因性,业已成为送礼的首选,加上预付卡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很可能使套现等违规行为更隐蔽和多样化,加大洗钱、避税、赌博和欺诈等非法活动发生风险,如果预付卡不予以有效规制,必将滋生腐败现象。
四、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预付卡发行准入监督检查制度。发行人取得发行资格,进入发行阶段,就要加强对发行人的监督和管理。对发行人相关的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应进行现场检查。对售卡市场余额占发行人偿付资产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要向行政职能部门备案。
(二)建立预付卡发行人担保制度。发行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无论是专款专用,还是找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都可以避免发行人因出现经营不善和道德风险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卡内沉淀资金流向监管制度。立法规则应考虑确定预付卡沉淀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该笔资金,经营者能否使用,何时使用,通过什么程序使用,使用目的,是否允许进行适度投资、投资方向和领域、投资额度以及收益归属问题等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定。
(四)建立卡内剩余资金管理制度。经营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预付卡的有效期,到对卡内的剩余资金,立法应当具体规定,比如可以设定到期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对到期资金再设定法律规定时间,要求经营者法律规定时间内必须提供免费或底肥资金激活服务。
(五)建立消费者权利保留制度。明确规定营业转让中消费者权利的保留制度,有利于发行主体变更时消费者得以继续享有此项服务或商品,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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