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银行小额联保贷款业务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银行贷款业务日渐增多,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近三年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38件,涉案金额约380万,其中2013年4件,2014年5件,2015年29件。从上述数据来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尤其是2015年,该类型案件数量同比激增480%。
邮政银行小额联保贷款业务的主要特点:一是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该类借款一般是多个借款申请人向邮政银行提出借款申请,邮政银行同意后,将三个(一般是三个)借款人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与其签订联保协议书,约定各个借款人互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
二是贷款金额较小且无其他担保物。该类借款只需提供保证担保,即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没有强制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物,且贷款金额较小,一般以10万元为贷款金额的上限。
三是借款用途常用于小规模生意资金周转。从本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该类案件借款人的借款一般用于小规模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周转,如经营服装店、茶叶店、百货批发、养殖场等,很少用于生活需要或其他消费。
四是借款人多为收入不稳定或低收入群体。申请该类借款的借款人多以门店生意或其他小生意为主要收入来源,没有其他固定收入来源,一般经济状况欠佳。
案件审理中,武江法院发现邮政银行小额联保贷款业务存在主要问题:一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从当事人向本院反映的情况来看,一般是实际用款人需要借款,但因其个人信用不良,银行征信系统已有黑名单记录,无法向银行借款,或者是实际用款人在邮政银行已有借款尚未还清,无法再次借款,故借用他人证件,以他人名义向银行借款。负责贷款的经办人员明知该情形,而予以默认,并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而借款发放后,实际用款人消极还款,借款人也逃避还款。
二是联保小组组合不合理。在签订小额联保协议书时,邮政银行存在将互不相识的借款人捆绑在一起,作为一个联保小组的情形。从本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邮政银行捆绑的联保小组成员互不相识,签订联保协议书时业务员也没有召集成员同时到场,互相认识了解并共同协商后再签名,而是直接让各成员分别签名。不少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能顺利拿到借款也未对该做法提出异议,草率签订了联保协议书。以致于实践中其中一个借款人拖欠还款时,其他联保小组成员才提出联保小组成员互不认识,以签订联保协议书时银行未详细告知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三是不良贷款率高。因借款人多数为收入不稳定或低收入群体,平时以门店生意或其他小生意为主要收入来源,而其经营的生意一般是小本经营,规模小,利润不稳定,生意盈亏直接影响其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加上为达到借款目的,互不认识的借款人组成联保小组向银行借款,互相不了解还款能力等情况,这就导致该类贷款逾期还款率高,银行不良贷款率高。
武江法院认为,针对上述问题,可采取以下解决措施:一是银行严格执行贷款审批手续。在签订借款合同前,银行工作人员应对借款人借款目的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只有借款人借款目的真实,借款是基于自身需要时才可同意发放借款。对借款人出借个人信息,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向银行借款,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应拒绝发放借款。对明知借款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向银行借款,而仍然为其办理借款手续的工作人员,应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就目前情况来看,银行工作人员对于小额联保的推广宣传中,主要突出小额联保申请容易、方便快捷、经济成本低且不用实物抵押等优点,往往忽略对借款人合理合法用款及相关法律风险的宣传教育,导致借款人对该借款形式缺乏正确的认识。通过严格执行贷款审批手续,保证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一致,借款人充分了解小额联保贷款的风险,减少后续纠纷的产生。
二是银行合理地组织联保小组。银行成立联保小组的目的,在于发挥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作用。将多个借款人设为一个联保小组,应以联保小组成员互相认识,彼此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成员之间对彼此的财产情况、个人信誉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为前提。若联保小组成员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在签订联保协议书之前,业务员应召集各成员到一起,互相认识了解并进行共同协商,经协商一致方可签订联保协议书。这样才能避免组合不合理,给其他成员造成不公平后果的情形。
三是银行加大后期跟踪和监管力度。银行定期考察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经营不善、生意亏损等危及还款能力的,可通过法律途径中止贷款合同。
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借款人提高还款意识。运用典型的案例进行剖析的方式,通过电视、报刊、宣传画等媒体形式,向公众宣传逾期还款的利害及相应承担的后果,教育借款人树立正确的还款意识,真正做好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引导借款人通过自身努力创造财富及时还款,遵守合同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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