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法院分析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彭丹丹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7-15  浏览次数:131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年来,媒体曝光了多件以儿童学生(主要是女生)为性侵害对象的教师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危害,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本院于2013年亦审结了一起韶关市某技术学院副院长刘某某利用同事的身份,猥亵并多次强奸其同事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儿刁某某的性侵案件,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一、教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受害人以幼女为多。教师性侵案件的一个普遍规律是,受性侵者以低龄幼女为多,其中10-14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可能性最大。幼女根本没有性自我保护能力,她们在被性侵时也不知道是自己人身权利被侵害,甚至会以为是老师对其关心或做游戏。一些无德教师之所以把魔爪伸向没有行为能力的低龄女童,恰恰是看到了低龄女童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这个特点。

二是犯罪手段多样,既有猥亵也有强奸,多以诱骗性侵为主。在教师性侵案件中,犯罪教师最初大都是以猥亵为主,逐渐发展到强奸。这些犯罪教师对学生实施犯罪时,大都以辅导学生或利用与学生父母同事、朋友等“熟人”身份非正常接触学生。而受害学生大都天真地以为老师对自己很关心,结果却被自己所信赖的老师给糟蹋。本院审结的刘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刁某某一案,就是基于与刁某父母系较好的同事关系,刘某某就是利用叫他们来家里玩的机会或趁刁某父母出门在外的机会来实施犯罪。由于教师身份对学生具有权威性影响,当这些老师实施犯罪时,并不会被他人怀疑,也不容易被学生所警惕,从而使受害学生象小羊羔一样把自己送入狼口。

三是犯罪空间公开化、且侵害时间跨度长。许多教师性侵案件的犯罪时间和地点就是学校或者老师家里。学校是神圣的传道授业之场所,上课时间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向学生传授知识,辅导学生完成课堂训练。然而就是在这样一个神圣的场所里,有些犯罪教师竟然公然对低龄女童猥亵。性侵案件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一些教师性侵案时间跨度为数年,对已经上手的学生通常会实施多次性侵。刘某某一案犯罪时间从2010年初至2012年底,时间跨度长达近三年,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发育,较为恶劣。

四是主动报案少、取证难。一般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由于被害人难于启齿不敢报案,导致间隔时间长,取证困难。
    五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犯罪导致的危害极大。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行为上难以和他人建立信任、亲密的人际关系,害怕和他人身体上的碰触,妨碍成年后和异性交往的能力。在心理上会产生恐惧,有强烈的不安全感,非常害怕遭到侵犯、伤害,易产生羞耻感、罪恶感,感觉得丢脸,没有资格过正常生活或和别人平等相处,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阴影。

二、未成年人遭受教师性侵害的原因

一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许多家庭疏于对子女的看管监护,导致子女处于失管的状态,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锁定”的犯罪目标。缺少与孩子的沟通,通常很晚才发现异常情况。受害学生希望获得父母关注或帮助,她们虽然不敢公开告知自己受到老师侵害的事实,但有些学生以语言、态度表示了对犯罪老师的反感和憎恨,然而许多家长出于对人民教师的信任,对这种孩子情绪上反映出来的蛛丝马迹却往往疏忽大意,绝大多数女学生被性侵案件中,有的学生身体或生理已经出现异常,但家长对孩子疏于监护,致使孩子长时间遭受侵害而被迫忍受,甚至有的案件中多名学生因患上性病才被发现。

二是家庭及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教育缺失。由于学校和家庭在性教育方面的缺失,导致未成年人在性知识方面匮乏,不知道对犯罪进行分辨,无法保护自己。在大多数家庭及学校中,父母及老师对未成年性知识的教育与引导通常采取回避或者隐晦的态度,导致许多未成年人性知识的极度缺失,性防范意识亦较差。

三是学校对于教师教育、管理的松散、制度的不健全。有的学校没有将预防性侵害作为重点工作,法制观念淡薄,单纯追求学习成绩这种理念无形中帮助老师树立了权威的地位,使孩子认为什么样的老师都是不可以反抗的。权利意识的缺失,使师生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形成了教师对学生的绝对支配权。尤其是有些身心幼小的小学生,对教师唯命是从,不敢说一个字,当自己受到侵害时,不会保护自己,且校园性侵害使被害学生受到的伤害和影响巨大,教师都会威胁学生不许对任何人讲,被害人除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外,还面临着辍学、转学、厌学等问题。

三、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教师性侵害案件提出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力度。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从严打击,尤其要是严厉打击利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广播、电视、课堂、挂图、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大规模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认识到什么是违法犯罪,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对性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达到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使心存歹意的人不想犯、不敢犯、不能犯。

    二是家庭及学校要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注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性知识教育。家长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并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有关性教育知识,让孩子进行对不良的行为进行分辨;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性知识列为单独课程,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增开普法课程,切实提高中小学生的性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救助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司法机关要共同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救助体系,保护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隐私,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此外,还要加强对被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最大限度地避免给未成年人成长造成负面影响,这类未成年人的心理康复水平取决于他们此后经历了什么,取决于家庭、社会、特别是父母所给予的支持和帮助程度。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教师行业的准入制度。教师个人道德品质的对少年未成年人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当年的社会道德观念水准严重下降的情势下,更需要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把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放在第一位,并对教育效果予以严格的考查和监督,应当选择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人担任教师,引导少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学校要制定严格的考察制度,将管理教师活动纳入其中,加强对教师的考察,切实保障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各项权益,尤其要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如果出现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学校及学校领导也应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