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20年的林地权属纷争,解了!

作者:谢祥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6-20  浏览次数:1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承包林地准备发展林业经济,近20年来却被他人侵占部分林地用于种树,致使承包公司权益受损。近日,某农业开发公司起诉马某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武江法院经过多方调查和耐心调解促使双方和解,实质性化解了该纠纷,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2005年11月,某农业开发公司与属地林业局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该公司承包林场的七千多亩林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林权证。农业开发公司以被告马某在其承包的部分林地内种植了桉树并拒绝交还土地为由,向林业局反映,但未得到解决,遂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马某以其父生前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争议地属于其采矿许可证范围为由,不同意交还土地。为查明农业开发公司的林权证证载土地范围及马某父亲生前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证载范围,承办法官向自然资源局函询了两证的证载四至范围,但由于两证使用的坐标系不同,导致图示标注的证载位置与实地不符。为进一步查清争议地的权属问题,承办法官再次发函请求自然资源局协同法院及当事人前往现场勘查。经法院组织自然资源局、双方当事人踏勘现场后,确定了争议范围的坐标,再由自然资源局将争议范围的坐标比对双方权属凭证的四至范围,最终确定了马某占用了农业开发公司部分土地的事实。面对清晰的坐标数据,马某也改变了以往强硬的态度,但仍认为即便要交还土地,也应对其种植的桉树进行补偿。

承办法官再次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下,这一次,双方原有的对抗情绪明显减少,并展现出愿意调解姿态。承办法官抓住时机,进一步细化双方的调解意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马某在三个月内,将占用的农业开发公司林权证范围内30亩林地上的桉树清理后,将林地返还给公司,公司配合马某办理砍伐许可证。至此,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本剑拔弩张、矛盾尖锐的物权保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