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法院多措并举破解离婚分居“抢娃”困局 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屏障
在离婚诉讼与分居矛盾的漩涡中,夫妻双方围绕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战”频发,不仅撕裂家庭关系,也让孩子成为无辜的“牺牲品”。面对夫妻双方离婚分居期间的“抢娃”闹剧,近日,武江法院立足司法实践,创新推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和“诉中抚养协议”两大机制,成功化解了两起家事纠纷,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人格权侵害禁令:刚性裁定 及时止损
“孩子妈妈将孩子带到几千公里以外的老家上学,完全切断了我跟孩子的联系,还以各种理由拒绝我探视孩子,并拒绝向我透露孩子近况,我已经半年多没见到孩子了。”近日,小曾的爸爸曾某向武江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刘某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
曾某(男方)与刘某(女方)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小曾,小曾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韶关生活、上学,平日由曾某的父母帮忙照顾。现曾某和刘某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刘某在未告知曾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小曾带至北方老家生活、学习。无奈之下,曾某只得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未告知曾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孩带至北方生活、学习,由于南北方的差异,刘某行为改变该年龄段小孩熟悉的环境,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同时,曾某对小孩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刘某在未征得曾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带离原居住处,路程相隔千里的老家,造成监护权行使的困难,刘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曾某监护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曾某与小孩的亲子关系,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故曾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准许。鉴于小孩现时就读一年级第二学期阶段,为了不影响小孩的学习,应在小孩该学年学习结束后将小孩带回广东省韶关市。
法院遂开出全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该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女方停止侵害男方的监护权,责令女方将婚生女带回韶关,由双方共同抚养。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双方因为负有共同责任对小孩履行监护职责,以共同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夫妻感情不合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趋于分裂。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夫妻双方即使在诉讼离婚期间,也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不得以掠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主审法官向刘某释法析理道。
【法条链接】如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对方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诉中抚养协议:柔性调解 修复关系
“孩子自从出生就没离开过我,我现在已经半年没有见到过我的孩子了,我真的非常想他。”孩子母亲哭着跟法院主审法官说。
“法官,不是我不给她看,是孩子妈妈抢娃在先,我心里也很害怕。而且我给孩子提供了更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并可以让她随时探望小孩。”孩子父亲也拒绝将孩子给回母亲。
刘某(女)与徐某(男)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徐。二人因感情不合,刘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双方自提起离婚诉讼起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多次发生抢夺孩子的行为并报警。2024年12月,徐某擅自将孩子带离韶关,刘某多方求助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将孩子送回,并禁止徐某实施侵害其监护权的行为。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时遂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进行“背靠背”调解后,当事人对立情绪有所缓和,表示可以暂且搁置其他争议就孩子抚养问题进行协商。主审法官创新分居期间协议抚养机制,一步步推动二人对于分居期间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探望方式、频率、抚养费等各项内容达成一致,最终签订了诉中抚养协议。
本案中,法院还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树立正确的亲子关系观念:“孩子是你们双方爱的结晶,是一个因共同期待而产生的独立个体,不是通过争夺就能获得归属的物品,孩子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主审法官事后对双方进行回访,得知孩子已经与母亲进行团聚,并度过了愉快的周末,双方正依约履行。
据主审法官介绍,诉中抚养协议可以促使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成临时抚养计划,自愿遵守抚养、探望、费用分担等相关约定直至明确子女抚养权归属,让分居父母模拟离婚后双方面临的‘带娃’状态,让矛盾尖锐的当事人在过度期间冷静思考、切身感受,加强理解与沟通,为离婚后共育子女奠定基础。
“人格权侵害禁令”和“诉中抚养协议”两大机制相辅相成、刚柔并济,构筑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体屏障。下一步,武江法院将始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持续深化机制创新,在办案中传递司法温度,引导社会树立正确家庭教育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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