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缺斤少两”? 法院调解维护“她”权益
作者:赵娜、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3-07 浏览次数:12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她”是职场上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撑起了社会发展进步的“半边天”。近日,武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产假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化解用工风险。
胡女士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于2024年1月起至7月休产假,因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等事项与公司发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后,胡女士对仲裁裁决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及奖励假期间正常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生育能获得98天(基本产假)+80天(奖励假)=178天的产假。其中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奖励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产假期间的奖励工资和生育津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不仅是对女职工劳动贡献的尊重,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庭后,经法院向公司继续释明,公司认识到了问题,抱歉地表示:“我们确实在制度执行上存在疏漏,愿意依法不足相关待遇,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确认由公司向胡女士支付法定98天基本产假生育津贴差额、80天奖励假工资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
“感谢法院调解,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温度,希望企业今后能更好保障女职工权益。”胡女士感激说道。
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并依法履行支付生育津贴的义务,保障女职工生育、哺乳期间的经济权益;劳动者应当积极了解自己的权利,遇到权利受损的情况时,积极循求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才能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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