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小屋”分手后如何分割变现

作者:李智敏、赖书胜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2-12  浏览次数:226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法院将该房屋卖出,了结了我们两人的一桩心事,从此一别两宽,互不相欠。”近日,武江法院执结了一起昔日恋人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小廖与小胡曾是一对恋人,两人感情升温,于是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小胡名下,想为下一步共同步入婚姻殿堂做准备。但不料好景不长,之后小廖与小胡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最终分道扬镳。随着两人关系结束,昔日作为感情印证的共有房屋,成了一块“烫手山芋”。两人因房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小廖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确认对共有房产各享有50%的产权,但在房产处置上仍不能达成一致。小廖希望由小胡将房屋售卖,将所得款进行平分;但小胡仍不愿将房屋售出,于是小廖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依法拍卖,在支付房屋按揭贷款等优先费用后,剩余款项两人依法进行分配,该案得以执结。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房产作为民事主体最重要的大众财产,在登记为共有财产遇到权属争议时很难分割,特别是青年人在恋爱期间购置房产,如无特别约定或区分各方房产权属份额,在具体分割共有房屋时会存在较大纠纷。本案中的房屋,是基于双方共有人之间特殊的恋爱关系和合意情形下购买,为避免造成利益冲突,保障共有人所依赖的特定关系和情感联系,在出现基于恋爱事实的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遵循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没有协议的,按照协商一致原则办理,协商不成的,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份额较少的共有人的利益。如果没有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多数共有人意见处理。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共有关系消灭为前提。个案中,也需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各方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