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的赠与 换得“人财两空”

作者:李欣悦、胡敏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0-21  浏览次数:3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场错误的开始,结束时“人财两空”……近日,武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黄先生赠与何小姐200000元款项及三件首饰的行为无效,何小姐需返还原配郑女士赠与财产及支付利息。

郑女士和黄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虽然婚后日子过得比较平淡,但也还算和睦,本以为这段美好的婚姻会一直这样维持下去,直到有一天,郑女士偶然发现,她的丈夫黄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何小姐建立了情人关系,还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给付、购买金银首饰等方式向其赠与了不少财产。经询问,黄先生坦白了这段错误的感情,郑女士认为黄先生期间赠予何小姐的200000元款项及三件首饰侵犯了其权益,遂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何小姐返还。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交往,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他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既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悖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综上,武江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还将“人财两空”。法官提醒,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营造文明家德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