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民事争议一并解决 “一揽子”化解工伤纠纷

作者:肖龙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83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件中,探索将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民事纠纷一并处理,在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的同时,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使劳动者及时获得补偿,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

李先生系韶关市某木业公司职工,工种为捡板工,在工作期间,因作业机器里面的木头打到李先生的头部和右脚,造成李先生右侧胫骨骨折、右外踝骨折、头皮裂伤等损伤。李先生住院治疗康复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李先生所受伤情为工伤。但木业公司却不认可工伤认定结果,遂向武江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调查了李先生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受伤前后的事发经过,分别听取了木业公司和李先生的意见,认为人社部门认定李先生所受伤情为工伤并无不当,遂对木业公司进行释法说理,并提供了实践案例和相关法律意见。经承办法官司法释明,木业公司认可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但表示目前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便,无法按照李先生的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承办法官综合考虑木业公司和李先生若在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赔偿等多个环节不断“拉锯”,将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会导致李先生无法及时获得救济,只会增加双方诉累,故承办法官组织木业公司和李先生进行调解,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但双方仍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再次组织调解时,承办法官逐项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数额等进行测算,根据双方意见不断调整调解方案,并考虑到木业公司经营上存在的客观困难和李先生实际发生的损失,承办法官建议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样既能缓解用人单位的资金压力,也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案结不是法院工作的终点,事了才是法院工作的目标,该案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2个月,将原本可能耗时一两年的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协同审理、同步调解、高效解纷,在缩短审理周期的同时,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的权益,是理念革新提升审判质效的有益探索,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