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要求“假一赔十”?法院:驳回!

作者:李欣悦、赖小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25  浏览次数:11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本意是为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义务,但也有人为牟取私利钻空子“知假买假”,“以恶治恶”扰乱社会秩序。那么,“知假买假”合法吗?能要求“假一赔十”吗?来看看武江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3年底,杨某微信联系某商行咨询虫草酒相关情况,转账6300元购买了虫草酒。此后,杨某称其因购买的虫草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导致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害,就涉案虫草酒向工商部门反馈情况,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某商行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虫草酒被罚款3万元。杨某又诉至武江法要求退货退款6300元并赔偿十倍价款

另查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民事案由”“杨某”“买卖合同”作为检索关键词,搜索到数份裁判文书,均系杨某作为原告起诉,并以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结案的案件。

武江法院经审理,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案虫草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杨某有权要求某商行赔偿损失,且杨某为购买涉案虫草酒所支付的6300元货款应视为其损失,故杨某请求某商行退还货款63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院予以支持。至于杨某主张十倍价款的赔偿问题,因本案原告杨某在多省多地购买产品并提起诉讼,对此杨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其多次起诉的行为足以认定杨某购买涉案虫草酒是其职业活动的需要,明显具有利用购买行为进行牟利的性质,故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亦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销售者向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故杨某请求某商行赔偿63000元,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某商行向杨某退还货款6300元,并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适用主体为“消费者”,对于消费者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适用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如果为牟私利“知假买假”,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消费者在受欺诈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的食品而受到损害时,可以寻求正常、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经营者也应切实履行诚信守法经营、保证商品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良好消费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