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资料等被拒 武江法院依法维护股东知情权

作者:胡敏、黄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8-26  浏览次数:15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管理层的重要方式,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基础,不仅关系到资产收益的实现,亦与公司内部规范化管理息息相关。不料,韶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却未按章程规定向股东提供相应资料,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被拒。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李某与该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该公司于2018年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李某与另一名股东各认缴50万元,持股比例各占50%。日前,李某为全面客观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书面函件给公司,申请查阅、复制自成立之日起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签收了该快递函件,但未提供相关材料,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辩称,由于李某未到公司就职,公司只有另一名股东管理公司日常工作,故没有股东会会议纪录及董事会决议,但可以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给李某查阅。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李某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公司明确表示从未召开过股东会,也没有设立董事会,不存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李某亦称其未参加过股东会,对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身份也不能确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存在。故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公司应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给李某查阅、复制,提供会计帐簿给李某查阅。对李某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生效后,武江法院对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管理薄弱环节,精准提供个性化司法指导意见,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为企业发展营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说法】中小投资者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旨所在。但实践中,部分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参与度较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案在依法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引导市场从业者规范公司治理,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