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执行抚养费 暖心修复母女情

作者:刘泽彬、符钰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22  浏览次数:347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滴滴滴……”随着点钞机工作时发出的声响,点钞机显示屏上的数字最终停留在“58000”上,张某、莫某都松了一口气。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执行法官经过两天耐心调解,成功解开张某、莫某两人多年的心结,在依法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物质需求的同时,关注涉案父母、子女的情感需求,助力修复离婚后亲子关系。

张某与莫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但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并于2014年经法院诉讼离婚,女孩归张某抚养,莫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500元。双方离婚后,因莫某未按期支付抚养费,张某遂向武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莫某离婚后仍然很关心女儿,但因收入较低,生活不易,无法足额支付抚养费。张某因莫某拖欠多年抚养费而心生不满,且随着女儿长大,经济负担也越来越重,所以不愿意配合莫某探望女儿。

找到双方心结所在,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莫某称抚养费是女儿健康成长的物质保障,其已向亲戚朋友借款20000元,希望张某配合其定期探望女儿。张某则对莫某积怨已深,认为多年来都是其作为父亲独自抚养女儿,莫某没有尽到母亲的职责,直到向法院强制执行,莫某才支付部分抚养费,因此拒收张某带来的20000元现金。首次调解双方不欢而散。

由于双方离婚时并未对莫某如何行使探望权进行约定,小孩现也已长大就读初中,如果莫某通过另行起诉解决探望权既耗时耗力,也容易引起张某及小孩反感,亲子关系可能因此加剧恶化。为促使双方矛盾实质化解,执行法官隔日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父母离婚后,女儿虽然一直跟随父亲生活,母亲没有直接抚养,但母女关系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解除,母亲只是以另一种方式陪伴小孩成长。母亲的关心、陪伴跟支付抚养费对女儿成长一样重要,都是必不可缺的情感、物质保障。”执行法官释法析理对双方进行劝解。“你们作为父母,虽然抚养女儿的分工不同,但出发点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女儿好。”经过法官长时间的耐心调解,张某终于理解探望权既是莫某作为母亲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女儿成长的情感需求,便答应配合莫某行使探望权。莫某也多方筹措资金,凑齐了58000元现金带到法院,将女儿成年前的抚养费一次性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