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发改案件预瑕疵评定机制 着力提升案件审判质量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28 浏览次数:10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1年12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韶关法院发改案件预瑕疵评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进一步加强发改案件管理,统一裁判尺度,着力提升审判质量。
《操作指引》明确了适用范围、评定标准、案件初评、自查申辩、结果运用等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范围标准。一是明确了发改案件范围包括经市中院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和再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二是明确了预瑕疵案件四种情形:认定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应当评定为瑕疵案件的情形。三是明确了不认定为预瑕疵案件范围。
二是突出双向反馈。通过案件初评、自查申辩、专项核查等程序,实现上下级法院双向反馈,加强沟通协调,促进统一裁判尺度。市中院对发改案件是否属于预瑕疵案件进行初评;基层法院对初评为预瑕疵的发改案件组织开展自查申辩。基层法院对初评结论有异议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向市中院提出申辩意见。对基层法院提出申辩意见的,由市中院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一审案件瑕疵确定情况和二审不当、错误发改情况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并作为法官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是加强业务指导。注重预瑕疵案件评定及处理成果的充分利用,通过撰写发布典型案例、召开讲评会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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