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发改案件预瑕疵评定机制 着力提升案件审判质量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28  浏览次数:10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1年12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韶关法院发改案件预瑕疵评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进一步加强发改案件管理,统一裁判尺度,着力提升审判质量。

《操作指引》明确了适用范围、评定标准、案件初评、自查申辩、结果运用等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范围标准。一是明确了发改案件范围包括经市中院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再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二是明确了预瑕疵案件四种情形:认定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应当评定为瑕疵案件的情形。三是明确了不认定为预瑕疵案件范围。

二是突出双向反馈。通过案件初评、自查申辩、专项核查等程序,实现上下级法院双向反馈,加强沟通协调,促进统一裁判尺度。市中院对发改案件是否属于预瑕疵案件进行初评;基层法院对初评预瑕疵的发改案件组织开展自查申辩基层法院对初评结论有异议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向市中院提出申辩意见。对基层法院提出申辩意见的,由市中院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一审案件瑕疵确定情况和二审不当、错误发改情况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并作为法官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是加强业务指导。注重预瑕疵案件评定及处理成果的充分利用,通过撰写发布典型案例召开讲评会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审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