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案例入选《裁判者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工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严某出生于1955年12月,于2010年11月起到某小学从事学校保安、门卫工作,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5月23日下午,严某被发现倒在某小学值班房内,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
韶关市浈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严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为由,不予认定严某的死亡为工伤。严某的家属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浈江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中,严某系农业户口,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若严某的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浈江区人社局仅以严某受到事故伤害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撤销浈江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浈江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宣判后,浈江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在岗工作的情况不在少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可形成劳动关系,可形成劳务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在工作岗位受到伤害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认定工伤。本案判决纠正了行政机关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一概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不当认识,对规范行政机关工伤认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本案裁判生效后,浈江区人社局已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严某死亡为工伤。
法官简介
对话法官
请从裁判者角度谈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认定为工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可形成劳动关系,可形成劳务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若在工作岗位受到伤害,有权申请行政机关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认定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伤之时有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条件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适用条件之外。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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