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义务非儿戏 擅自付款要担责

作者:陈敏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次数:99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向他人支付款项后,我市某单位却不当回事,擅自向被保全人支付被冻结金额40万元,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立即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最终追回擅自支付款项。

【基本案情】

孙明(化名)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赵青(化名)借款40万元,但一直没有还款,赵青遂向武江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孙明在韶关市某单位有补偿款的线索。案件受理后,武江法院依法作出查封、冻结孙明名下价值40万元财产的裁定,并于20199月向该单位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暂停支付孙明的应收补偿款40万元。该单位确认孙明尚有补偿款未发放,并签收了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但却在一个月后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孙明

同年10月,武江法院收到赵青举报,称该单位已经将补偿款进行发放,武江法院经调查确认申请人的举报属实,遂向单位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此时,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并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还抱怨道:“早知道这样就不配合收法院的材料了。”同时,认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上载明的条款:“逾期不能追回的,本院将裁定你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表述太严重,对此无法接受。为此,武江法院立即向武江区委政法委汇报相关情况,请求区委政法委协调该单位所在地政法委,共同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在两地政法委的多方协调后,该单位才意识到擅自支付款项的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遂马上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在三日内追回补偿款40万元。由于该单位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并追回涉案款项,武江法院决定不再对其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

“执行难”,不但难在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还难在协助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只注重对老赖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而忽视了对拒不协助执行的义务人的惩处。部分协助义务人认为自己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进而无视法院协助通知书,贸然向被执行人支付。也有部分协助义务人因为怕遭到被执行人打击报复,不敢协助法院执行。殊不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为了严厉打击类似具有协助执行义务但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就本案来说,如果本案中的协助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追回擅自支付款项,协助义务人须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亦规定,协助义务人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还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