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法院7人合议庭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朱琴、刘文娟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1-01  浏览次数:952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留某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审判席上却坐着3名审判员及4名人民陪审员,这在该院还是首次出现7人合议庭,究竟是为何呢?原来这是武江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底成立韶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日用品等,并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期间免费为老人提供测量血压、血糖的服务。2017年初,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名称为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商标为仁合胰宝的产品(下称“金帝华牌胶囊”)没有相关食品安全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分多次在网上以单价35元至135元不等的价格采购了180盒金帝华牌胶囊,除赠送给亲友外,还授意公司工作人员将金帝华牌胶囊销售给老年人,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其中,被告人陈某以每盒1280元的价格向两名被害人销售了金帝华牌胶囊共计5盒(另赠送1盒)。

2017年底,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收到群众关于陈某经营的公司销售金帝华牌胶囊的举报,遂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经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的金帝华牌胶囊含有格列本脲,含量为4.3mg/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经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金帝华牌胶囊非法添加药物成分格列本脲,为有毒有害食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陈某向两名被害人一共退赔了6400元,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对陈某表示谅解。

武江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该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合并审理。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武江检察院和被告人陈某就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就其销售涉案的有毒有害食品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又名“仁合胰宝”)在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并作出涉案产品召回警示,并承担其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所得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4000元。日前,该调解协议已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

2019111日,武江法院依法对该案刑事部分作出判决,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六小盒及二十大盒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至于民事部分,待公告期满,法院将在审查确认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