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后拒绝离场 “旧管家”能否向业主主张物业费

作者:朱琴 李智敏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10  浏览次数:104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一宗小区“旧”物管诉业主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

韶关市某住宅小区于2004年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与韶关市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甚满意,遂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向物业公司出具《通知书》,表示将不再与其续签物业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双方也并未续签合同,但在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该物业公司却拒绝离场,并将业主诉至武江法院,要求业主继续承担合同终止后产生的物业费及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与该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依法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代管的专项维修基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终止后,旧物业公司无权主张合同终止后的物业管理费。如果在新旧物业公司交接过程中,遇到旧物业公司不愿离场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