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荣毅与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作者:陈伟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49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粤0203行初79

原告:蒋荣毅,男,1961528日出生,汉族,住南雄市。

被告: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下称:市社保局)。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康小平,“市社保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宪英,“市社保局”南雄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荣毅诉被告“市社保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受理纠纷,原告不服“市社保局”南雄分局于2016921日作出的[2016]43号《受理结果通知书》,以“市社保局”南雄分局为被告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雄市人民法院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018日作出(2016)粤02行辖88号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经本院口头释明,原告变更被告为“市社保局”。本院于2016111日受理后,于20161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11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荣毅,被告“市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曾宪英、冯水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921,“市社保局”南雄分局作出[2016]43号《受理结果通知书》,具体内容为:“蒋荣毅:您于201695日向我分局申办养老待遇申报(审批)手续,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即:(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从事高空、特另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原固定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经审核,您的申请事项因以下原因不符合办理条件:经我局核定,您原在南雄市预制构件厂工作,从事离芯工工种年限累计96个月,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原告诉称:原告于1961528日出生,1979年高中毕业,198112月参加工作,是原广东省南雄县预制构件厂的职工。19905月起,原告被单位分配从事特别繁重劳动工种(离芯工),工作至2011年单位破产时止,累计从事离芯工种工作已经超过10年。201695日,原告向韶关市社保局南雄分局申办养老待遇审批手续。2016921日,原告收到被告下属南雄分局作出的[2016]43号《受理结果告知书》,认定原告从事离芯工工种年限累计96个月,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原告认为被告下属南雄分局该结论没有证据证明,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南雄分局作出的[2016]43号《受理结果告知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16]43号《受理结果告知书》;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3、南雄市预制构件厂职工花名册(在册人员);

42011520日南雄市预制构件厂职工基本情况公示;

520161023日厂长出具的证明;

6、南雄市预制构件厂2016721日出具的证明;

720161026日的证明;

8、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028007757);

9、原告20161031日的情况说明;

10、原告的工资标准升级审批表(1994年至2006年);

11、原告1994年的参考工资标准套改审批表;

12、原告1992年的清理档案工资调整工资结构审批表;

13、原告1990年的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

14、原告1989年的企业干部、工人升级表;

15、原告1988年的1985年企业工资套改浮动一级转为固定审批表;

16、原告1986年的学徒工、技校毕业生工人改定级审批表;

17、原告1986年的企业职工统一工资标准浮动升级审批表;

18、原告1984年的广东省职工初中文化补课考试合格证明;

19、原告在南雄县人民医院健康检查表。

被告“市社保局”辩称:审查批准企业职退休或提前退休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坚持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规定,被告行权对原告的退休行为进行审批。根据1978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规定,下列儿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文件《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的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提前退休的法定事实要件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累计满十年。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年限从档案证据证明的事实反映,不满足10年的条件,其不能举证更有效力的证明,不足以审批提前退休。被告作出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被告“市社保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工资标准升级审批表(从1986年到2006年);

2、南雄市经贸局和预制构件厂2016721日出具的证明;

3[2016]43号《受理结果告知书》;

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028007757)。

法律依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2811121314151617无异议,证据34三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5三性有异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只能证明原告从19905月到19922月,20021月到20028月是从事特殊工种,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证据9不能作为证据,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819与本案无关。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证据34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615月。1981年,原告进入原南雄县预制构件厂工作,期间先后在维修工、清场工、杂工、离芯工岗位工作。2011年,原南雄县预制构件厂破产。201695日,原告向被告下属南雄分局申请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被告工作人员经审查原告档案材料,认为原告在原南雄县预制构件厂离芯工岗位工作的时间19905月到19906月及19929月到200112月,仅有96个月,不符合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可提前退休的条件,遂出具(201643号《受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原告不符合办理申领养老待遇的条件。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的《档案工资变动情况》显示,原告至20028月前一直在离芯工岗位工作。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的规定,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男性职工申请办理退休的条件为年满五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具体到本案,原告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615月”,原告在原南雄县预制构件厂担任的离芯工职务属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只要连续工龄满十年,即可于20165月办理退休手续,申领养老待遇。现被告认为原告于20021月离开离芯工岗位,故其在离芯工岗位的工龄仅为96个月。但原告档案资料显示,其至20028月前一直在离芯工岗位工作。因此,被告下属的南雄分局就原告要求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的申请作出[2016]43号《受理结果告知书》,认定原告尚欠6个月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下属南雄分局作出[2016]43号《受理结果告知书》,理由充分,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下属南雄分局于2016921日作出的[2016]43号《受理结果告知书》。

二、限被告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蒋荣毅的退休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  陈伟清

    员  胡 

人民陪审员  邱东华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