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德会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彭丹丹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24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262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1,男。201681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自动投案,同月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12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12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洁、被告人欧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731日晚上,被告人欧某1与同村的欧某2一同去朋友家吃饭喝酒,饭后由欧某1驾驶粤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欧某2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盛世东方KTV唱歌喝酒。2016810时左右,欧某1驾驶粤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欧某2离开盛世东方KTV027分许,行驶至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由东往西小阳山中国工商银行门前路段时与赵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座搭载李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欧某1抽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检验出乙醇浓度为216.7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作出伤情鉴定:李某左小腿下段以下缺失属重伤二级。

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某1在事故中的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1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疾病诊断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证人欧某2、潘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欧某1的供述,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案发经过及抽血视频光碟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1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某1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26日起至20171115日止(减除原已羁押的10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彭丹丹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员  刘文娟